山东明确155个资源税目适用税率 两种情形可免征或减征

2020-06-12 17:05: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鲁网6月12日讯(记者宋莉)6月12日上午,经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决定共六条,根据《资源税法》的授权规定,确定了山东省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

  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现场获悉,资源税法共列明164个税目,其中,对原油、天然气等9个税目,直接规定了征税对象、税率和计征方式;对煤、铁、石墨、大理岩、矿泉水、盐等155个税目的适用税率,由决定予以明确。

  确定部分税目具体适用税率

  一是对煤、煤成(层)气、铁、铜等19个税目的税率进行平移。二是天然石、工业用金刚石、长石、白云岩、石英岩5个税目,因现行税率高出法定税率幅度上限,将其税率下调至法定税率上限。三是对5个税目的税率进行了上调。为了加强资源保护,与其他省份税率标准相协调,将花岗岩、矿泉水、砂石和其他粘土4个税目的税率适当上调。地热现行税率低于法定税率幅度下限,因此将其调至法定幅度下限(1元/立方米)。四是对116个未开采或未探明的资源税目确定税率。为保持资源税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在综合考虑临近省份相关税率的基础上,对油页岩、石煤等已探明未开采的51个税目的矿产资源和油砂、天然沥青等未探明的65个税目的矿产资源,在法定税率幅度的中低档区间,确定了相应税率。

  对10个税目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目前山东省对滑石、菱镁矿、膨润土、溴等10个税目实行从量计征,按照资源税法的规定调整为从价计征。对以上税目,按照税负平移原则,调取全省近年来相关资源原矿销售、缴税情况,充分考虑从价计征对调节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功能作用,测算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基本维持相关税目税负不变。

  两种情形可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是对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金额的20%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金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缴纳的资源税。二是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兼顾对溴资源的保护,对开采与溴有关共伴生矿的,分别计征资源税;对开采其他与主矿产品分别核算的共伴生矿,免征资源税。三是对开采低品位矿的,因低品位矿产出率较低、对环境破坏严重,延续现行不予减免税政策。四是对开采尾矿的,延续现行减税政策,对从尾矿中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

责任编辑: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