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校“筑高峰”五校“冲一流” 山东启动高水平大学和高水平学科建设

2020-07-02 07:39:00 来源:大众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鲁网7月2日讯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高水平大学建设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高等学校高水平学科建设实施方案》,这是我省进一步推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加快“双一流”建设的重要举措。

  据介绍,我省高水平大学将实施分类建设。一是“筑高峰”建设计划。支持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3所驻鲁部属高校,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在若干学科领域达到世界一流水平,引领带动我省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二是“冲一流”建设计划。遴选支持5所左右优势突出的省属高校,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进入国家一流学科建设高校行列或综合实力进入国内同类型高校前列,建成服务我省“八大发展战略”的标杆大学。三是“强特色”建设计划。遴选支持10所左右优势明显、产业发展急需的省属高校,更好服务“十强”现代优势产业集群发展和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夯实服务我省高质量发展支撑基础。

  对列入建设计划的高校,省财政给予相应经费支持;在省级学科建设项目和非竞争性省级重大科研计划、平台建设等方面优先布局;对引才用才成效显著的高校,给予省级人才工程配额;下放高校专业技术职务二级岗位评审权,由学校按规定条件自主聘任等。

  我省高水平学科建设将着眼于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我省“八大发展战略”,实施分类建设。一是高峰学科建设计划。从省属高校择优遴选10个左右基础力量雄厚、发展潜力大的优势学科,实施强化建设,打造学科高峰。同一学科领域立项建设数量不超过2个。二是优势特色学科建设计划。适应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从省属高校择优遴选40个左右学科,实施重点建设,构筑学科高原。同一学科领域立项建设数量不超过4个(含高峰学科)。同时,将优化建设方式。参照省属高校学科建设标准,单独确定驻鲁部属高校建设学科,不占用省属高校建设计划,确保全省高校的高水平学科全部纳入建设范围,整体提升我省高校学科建设质量。

  高水平学科建设将实施开放竞争。方案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具备申报资格:列入省一流学科立项建设范围,或在全国学科评估中成绩优良;拥有一定数量的国家、省人才或人才团队;获高水平国家、省教学成果奖或科技、社科奖;承担国家、省重大、重点研发项目等。

  山东完善高校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

  鼓励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等灵活分配方式

  近日,省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印发《关于完善高等学校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的指导意见》,按照“多劳多得、优劳优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完善高等学校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激发高等学校内生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下放内设二级单位分配自主权,鼓励高等学校根据二级单位的发展目标、工作任务、年度考核、成果贡献等情况,将绩效工资总量切块到二级单位,由二级单位进行自主分配。创收收入优先用于绩效工资分配,高等学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创收净收入,可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高等学校绩效工资实行总量管理,执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控线,按基准线的2.3倍确定,限高线按基准线的5倍确定。对绩效工资水平超过调控线的高等学校,按有关规定征缴调节基金。优化绩效工资结构,自主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所占比重,逐步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比,到2020年年底,奖励性绩效工资实际分配总量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占比一般不低于70%。完善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设立教学型教师年度专项奖励,落实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奖励绩效,鼓励高等学校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的分配方式,年薪、协议工资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不作为高等学校绩效工资控制基数。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成果转化现金净收益,以及技术转让、作价投资股份等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不纳入学校工资总额基数,给予教师或团队的收益不低于成果转化收益总额的70%,不高于95%,由成果完成人自主分配。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高等学校年度分类考核优秀等次的,最高可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3倍发放;考核良好等次的,最高可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2倍发放;考核一般等次的,按不高于本单位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1.5倍发放;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或不定等次等情况,按不高于本单位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1倍发放。(大众日报)

责任编辑:范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