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文明确:占用这些自然保护地的建设项目要审批
鲁网7月27日讯(记者 范金鑫)近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网站发布《关于建设项目使用自然保护地审查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意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查报告、采(探)矿权设立变更延续审查意见、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告中,应当如实说明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含风景名胜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是否涉及整合优化预案拟保留的自然保护地。
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批准和支持的建设项目,省委省政府批准和确定的建设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地并符合《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和自然资函〔2020〕71号文件对自然保护地分区管控要求的,可先予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须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前办理自然保护地占用手续。
占用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得有关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同意,编制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影响报告,经设区市自然保护地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占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批。占用国家级湿地公园的,经省自然资源厅同意后,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占用风景名胜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森林公园并符合其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须征得有关风景名胜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不符合其总体规划、但按规定可以修编规划的,根据实际修编总体规划并报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批准。
责任编辑:王冰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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