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加大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的保障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政策措施。《通知》明确,在确保低保制度持续平稳运行的基础上,将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和临时救助范围,充分发挥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功能。
当前,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阶段,部分困难群众尤其是低保边缘家庭、未参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仍面临较大困难;一些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人员,也出现了基本生活困难,迫切需要得到救助帮扶。
《通知》提出,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凡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同时,积极促进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务工就业,在核算低保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针对临时救助,《通知》明确,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原则上不高于当地三个月城市低保标准。对其他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此外,《通知》还要求完善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精准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根据救助对象本人意愿将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探访,及时了解疫情对特困人员生活的影响,重点跟踪关注高龄、重度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据统计,目前我省已有21.2万名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度残疾人通过单人施保方式纳入了低保保障范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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