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津贴每月最高增200元!山东连续16年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鲁网9月15日讯(记者 范金鑫)日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山东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这是我省自2005年起,连续16年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标准。
此次调整范围为2019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200元、185元、170元、160元的标准增加。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2880.7元、2304.5元、1728.4元。其中,设区的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其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暂按该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工亡职工配偶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8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8元。
通知还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精心实施,力争9月底前将增加待遇发放到位。
责任编辑:王冰姿
新闻关键词:山东
- 创业成就梦想 第五届山东省青年创新创业大赛启动2016-06-23
- 第五届山东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新技术产品博览会今日开幕2020-11-13
- “十三五”期间山东突破壁垒 区域一体化发展走向纵深2020-11-13
- 第22次新加坡—山东经贸理事会会议在济南举办2020-11-13
- 山东省委审计委员会召开第五次会议 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确保审计工作取得实实在在成效2020-11-19
- 山东省领导干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第二期专题学习班开班2020-11-19
- 山东网信办在互联网联合辟谣工作研讨会上作典型发言2020-11-30
- 脱贫攻坚在山东:体系来保障,攻坚显成效2020-11-30
- 海右今语丨努力实现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新跨越2020-11-30
- 优化布局,下活区域协调发展这盘棋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