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意见 从源头建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从源头建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对约定周期内完成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分阶段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的活动,即将传统模式下的竣工结算进行拆分和前置。其要义是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不再重复审核。
根据《意见》,我省新开工的大中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已开工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落实开展过程结算的具体要求。
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结算周期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施工形象进度或施工时间周期划分。发承包双方宜作出约定,对当期质量合格已完工程量所发生价款进行确认和支付。价款结算范围包括国家计价规范规定的因法律法规变化、政策性调整、工程量清单缺项或偏差、物价变化、暂估价调整等所引起的价款变化,以及变更、签证、索赔等事项,在发生时按照约定一并计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
为保障施工过程结算顺利开展,《意见》指出,在合同管理方面,社会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取总价合同,并约定付款周期节点和付款比例,在开展施工过程结算时,仅对合同约定的可调整部分进行审核。采取单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可完善施工图纸,重新计量工程量,固定工程总价,约定只对必要的变更签证和材料调差等进行处理,通过补充协议予以确认后,不再重复核对工程量,提高过程结算工作效率。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保障施工过程结算顺利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审批,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预防工程款拖欠。
《意见》明确,对过程结算开展较好的各类企业,通过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形式实施正向激励;对恶意拖延结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合约意识差的有关主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改革,以结算环节为工作切入点,将带动建设项目决策、准备、交易、实施等各个阶段组织管理模式的转型升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相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省住建厅将跟踪实施情况,做好施工合同管理、招标投标管理、造价咨询管理等系列配套措施的制定工作,切实在推行过程结算工作中发挥引导和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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