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出台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立法保障乡村全面振兴
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第二章至第六章分别以五大振兴为主要内容,着重从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传承、生态保护、组织建设等方面,将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和各市实践中的成功经验,通过立法形式确定下来,明确相关政策措施,完善相关制度,保障乡村全面振兴。重点对农业转型升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人才引进与评价、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文化资源保护、乡村生态和人居环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组织、提升乡村治理水平、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作出相应规定。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重塑城乡关系,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对此,条例草案专设一章,对城乡融合发展作出了规范,明确了坚持农业与农村优先发展、乡村振兴战略与新型城镇化战略协同推进的原则,并从村庄布局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体系、人才资源融合、工商资本下乡和产业融合等方面对城乡融合发展作出了制度设计,力求实现乡村经济多元化和农业全产业链发展。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解决钱从哪里来的问题。条例草案专设扶持措施一章,根据国家和省里一系列政策规定,分别就财政投入、农业补贴、土地出让收益、资金基金、金融支持、农业保险、用地保障和从业者待遇等作出规定,从政策扶持上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
责任编辑: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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