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动作!山东专门立法让“红色”更鲜亮

2020-11-29 07:36:00 来源:大众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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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红色遗存和革命精神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已于2020年11月27日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即将迎来建党一百周年之际,山东以立法形式传承红色基因、弘扬革命精神,意义重大而深远。

  革命老区、红色热土

  红色文化承载着丰厚的革命精神和民族记忆。

  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山东代表团审议时强调:“红色基因就是要传承。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经历了多少坎坷,创造了多少奇迹,要让后代牢记,我们要不忘初心,永远不可迷失了方向和道路。”

  山东是文化大省,也是革命老区、红色热土。

   

  据统计,我省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多达1600余处,可移动革命文物94000多件。同时,我省还是沂蒙精神的发源地。

  在保护红色文化、传承红色基因方面,山东应走在全国前列,将红色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早日纳入法治轨道。

  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了立法的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红色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充分运用红色资源,发扬红色传统,传承红色基因,弘扬革命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物质和精神“双重保护”

  在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伟大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进程中,不断创造、积累、形成了丰富的红色文化资源,其中既有物质层面的,也有精神层面的。

   

  目前,国内一些省市也进行了红色文化立法,但这些立法大都立足于物质层面,主要是对红色文化遗存、红色文化遗址等进行保护。

  而此次山东对红色文化进行专项立法保护,是从物质和精神双重层面,全面系统规定红色文化保护传承问题,是该领域立法的重大突破和创新。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红色文化,是指五四运动以来,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领导团结中国各族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

  就需要保护和管理的物质层面的红色文化而言,包括重要机构、重要事件、重大战役等的遗址遗迹、旧址,已故重要人物的故居、旧居、活动地,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等纪念设施,重要的著作、手稿等文献资料,以及其他重要的史迹、实物和纪念设施。

  就需要传承和弘扬的精神层面的红色文化而言,既包括沂蒙精神,也包括在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形成的长征精神、雷锋精神、伟大抗疫精神等,要结合山东实际发扬光大。

  设立“红色文化主题月”

  由于红色文化跨度时间长、保护范围广,加大重点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力度成为立法共识。条例创设了两项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制度。

  保护名录制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色文化的调查、收集、建档、认定工作,建立红色文化遗存数据库,实行名录管理。保护名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分类公布。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设立红色文化保护单位标志。合理划定红色文化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对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活动作出规范。

  保护责任人制度。与保护名录制度相衔接,条例规定,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遗存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保护责任人按照红色文化遗存的产权归属来确定。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日常巡查、保养、维护、重大险情或者隐患报告及抢救保护等职责。通过设立保护责任人,进一步压实红色文化遗存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保护和管理职责。

   

  为加强对红色文化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意识,条例规定,每年七月为我省的红色文化主题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集中组织开展红色文化宣传、教育等活动,讲好“中国红色故事”“山东红色故事”。

  保护传承红色文化,是全社会的义务和责任。由于很多红色文化遗存散落于民间,为更好发掘红色文化,条例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红色文化的保护和传承。

  同时,条例对违反禁止性规定,刻划、涂抹或者损坏红色文化遗存,在红色文化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或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本条例禁止的行为,以及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红色文化遗存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等行为,都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增强了条例的法律刚性和可操作性。

  (作者:钟丽娟 王伟昌,单位:山东省委党校政法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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