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统一高标准农田国家标识,山东发布使用意见
鲁网1月19日讯(记者 范金鑫)1月19日,山东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标准农田国家标识使用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2019年及以后年度立项的新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均应按照《意见》要求使用国家标识、设立项目公示牌。
高标准农田国家标识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公示牌、各类农田建设配套工程设施、高标准农田项目管理资料、信息系统、宣传品等。高标准农田项目原则上一个项目设置一块项目公示牌,同一项目不重复设立。
我省采用的高标准农田国家标识、公示牌,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统一高标准农田国家标识的通知》中的高标准农田国家标识图案颜色及规格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公示牌参考式样及规格有关设计标准、设计内容进行制作,除高标准农田项目管理资料、信息系统、宣传品等可使用黑白图案外,均采用彩色图案。
《意见》提出,公示牌主体部分具体尺寸不做统一规定,其长宽比例应为14.7:9,构成元素根据公示牌相应尺寸大小按比例缩放,其中公示条目、内容不得删减。高标准农田国家标识使用时,图案主体应按比例缩放。农田建设配套工程设施设置标识时,图案主体尺寸不作统一要求,但在同一项目区的同一类工程设施上设置的标识,应确保标识醒目、图案主体尺寸一致。
此外,《意见》还提出,项目公示牌及各项工程建筑所镶嵌国家标识,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进行设置,由项目法人、管护单位维护管理,县级农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公示牌的设置,并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公示内容不当或错误的应责令改正。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撤除、变更公示牌,对于公示牌损坏、丢失的,项目法人或管护单位应及时恢复和重置。
责任编辑: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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