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市场准入招标投标不得“看人设门槛”
记者从省市场监管局获悉,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省司法厅近日印发《关于清理歧视性和不公平市场待遇政策措施的通知》,自2021年4月起至6月底,在全省开展专项清理工作,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持续推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此次专项清理的范围是2021年3月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坚持“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和分级清理的原则,明确了五个重点领域。
违反《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的。就同一项目向参加企业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中标或者采购条件;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非法限定参加企业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设置其他不合理限制、排斥条件等。
违反《中小企业促进法》相关规定的。政府采购过程中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有关单位对中小企业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中小企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违反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未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设置不合理条件,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等。针对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不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在市场准入、融资借贷、招标投标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
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标准的。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差别化待遇;设置歧视性条件,使经营者无法公平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制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时,对外地和进口同类商品、服务制定歧视性价格;对相关商品、服务进行补贴时,对外地同类商品、服务和进口同类商品不予补贴或者给予较低补贴。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不给予与本地经营者同等的政策待遇;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缴纳等方面规定与本地经营者不同的要求;在节能环保、安全生产、健康卫生、工程质量、市场监管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规定歧视性监管标准和要求。
其他涉及歧视性待遇和不公平市场待遇内容的政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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