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特殊教育新增3个机构设置标准
日前,山东省教育厅等6部门联合制定印发了特殊教育相关3个标准,即《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及有关机构特殊教育部(班)设置标准(试行)》《山东省特殊教育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山东省特殊教育学前部(班)设置标标准(试行)》。这些标准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来,我省连续实施了两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特殊教育事业得到快速发展,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得到较好保障,但在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学前教育以及在医疗、康复、儿童福利等机构接受教育等方面,工作基础还比较薄弱。虽然国家和省已有相关的政策要求,但由于缺少相应的设置标准,使得政策无法有效落地。
特殊教育3个机构设置标准的颁布实施,使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学前教育,支持普通学校(幼儿园)以及医疗、康复、儿童福利等机构举办特殊教育具有了政策依据,拓宽了适龄残疾儿童的教育权益保障渠道,填补我省相关领域的政策空白,为全国推进特殊教育改革提供了良好借鉴。
山东要求,各地设立特殊教育部(班)、特殊教育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前部(班),要严格履行程序审批,将达到相应设置标准作为前置条件。未达到设置标准的,不得批准设立为相应机构。
同时,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设立特殊教育部(班)、特殊教育幼儿园、特殊教育学前部(班)的儿童福利、医疗康复、儿童康复等机构的主管部门,要将特殊教育实施情况作为工作监管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办学(园)机构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保障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为在上述机构接受教育的残疾幼儿和学生建立学籍;按照国家课程实施要求和标准,做好教学指导。
责任编辑:范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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