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1月12日讯(记者 李朋)12日下午,鲁网记者从菏泽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使用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1月10日正式实施。“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不向使用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使用需求,可申请使用。
“中国牡丹之都”称号是由菏泽市人民政府申报,中国花卉协会根据《中国花卉协会命名授牌管理办法》,组织专家通过实地考察、会议评审等程序,于2012年3月16日正式命名。同年,为擦亮“中国牡丹之都”品牌,宣传菏泽牡丹历史底蕴,市政府向社会公开征集了菏泽“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征集作品602件,经过层层筛选,最终确定了“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
目前,“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已广泛应用于城市宣传、文化旅游、对外交往、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荣誉信用、公务系统、商品宣传和销售等领域,但在部分领域存在标识图案使用不规范、不严谨的情况,亟需出台规范的标识图案管理办法,从而更好地发挥标识图案对“菏泽牡丹”品牌推广的促进作用。
“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不向使用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使用需求,申请人需要向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递交“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申请表、能证明申请人身份信息的相关材料、拟使用“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的产品样品以及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生产车间照片或种植基地照片,以及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在收到材料后,将在15日内对其进行实地调查,拟同意使用的,将通过“中国牡丹之都”网站对拟授权申请人及产品向社会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如无异议,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依法授予申请人“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的使用权,并签署“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授权使用协议书。
鲁网记者获悉,“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主体设计元素为汉字“中”与菏泽的首写字母“H、Z”,及九州的“九”字的融合,代表菏泽牡丹是九州之冠,是花中之王。中间花蕊部分将牡丹花蕊和人形结合,塑造了积极向上、热烈欢呼的菏泽牡丹人的形象。中间的人形、花蕊、种子与左侧的蓝色油滴形态相呼应,着重点明了菏泽牡丹产业的主要发展方向,也象征着菏泽牡丹籽油作为支柱产业发展迅猛、势不可挡。标识图案上方是五个盛开的牡丹花瓣,五彩缤纷的色彩、绽放的形态,寓意菏泽的牡丹产业势必如尊贵的牡丹般蓬勃发展。
“中国牡丹之都”标识整体图案雍容饱满、稳重大气,象征着菏泽作为中国牡丹之都的地位和气势。标识图案的使用有利于充分发挥牡丹作为经营城市的最大优势,真正实现以花为媒,以花兴城,让一朵花扮靓一座城、带“活”一座城,造福一方人民,真证叫响“中国牡丹之都”城市品牌,推动牡丹产业规模化、品牌化、标准化、产业化、国际化“五化并举”新发展,让牡丹这朵产业之花、惠民之花、创新之花绽放菏泽大地,让菏泽牡丹开遍四海,誉满五洲。
“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使用,加强“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管理,保持其应有的标识性、地域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菏泽市人民政府是“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的权利人,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经菏泽市人民政府授权,代理行使权利人的权利。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负责“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使用的审核、授权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及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 菏泽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重大活动、城市宣传、城市窗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荣誉信用、公务系统、对外交往等领域因公益使用可在许可范围内使用该标识图案。
第五条 经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授权,标识图案可以制作成模型、徽标、图片及旅游纪念品或工艺品,也可印制在商品上进行宣传和销售。因商业目的使用标识图案的,应与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订立授权使用协议。
第六条 需要申请使用“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的申请人应向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递交以下材料:
1、“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使用申请表;
2、能证明申请人身份信息的相关材料;
3、拟使用“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的产品样品以及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
4、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认为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完成以下工作:
1、15日内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调查;
2、拟同意使用的,通过“中国牡丹之都”网站对拟授权申请人及产品向社会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
3、经公示无异议,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依法授予申请人“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的使用权,并签署“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授权使用协议书。
第八条“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的授权使用期限以协议方式约定,协议期限一般为两年,实行动态管理。到期需继续使用的,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向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提出续期申请,符合续签条件的可续签协议书。
第九条授权产品凡在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行业行政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中公布为不合格产品时,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有权单方终止授权协议,并通过“中国牡丹之都”网站进行公布。
第十条未得到授权使用或被停止使用的,不得使用“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如有违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利用“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