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繁忙”的失联企业——揭秘济南韵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虚开发票偷税案

2025-11-25 11:13:04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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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1月25日讯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济南韵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韵游文化”)虚开发票偷税案。经查,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韵游文化在无实际经营交易的情况下,共取得上游28户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460 份(其中1243份为虚开,税额1208.61万元),为下游33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902 份(其中2535份为虚开,税额1497.29万元),并通过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共计1353.64万元。针对其违法事实,2025年9月,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并处罚款共计2178.56万元(税费款1353.64万元,罚款824.92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网络公司“住宅”办公,发票金额却超亿元?

  前期,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韵游文化共取得上游28户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60份,金额2.22亿元。与此同时,为下游33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902份,金额2.85亿元。然而税务系统显示,韵游文化的注册地址为济南市槐荫区某小区居民住宅,不符合大型网络公司的正常经营逻辑,且集中大额接受发票和开具发票的行为,与企业的实际经营规模不匹配。

  为核实情况,税务人员前往韵游文化的生产经营地实地调查。通过走访发现,韵游文化并未在注册地址进行实际经营。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税务人员多次尝试与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进行电话联系,均无法接通。上述情况表明,韵游文化已经走逃失联,与其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较大风险。

  鉴于存在“企业走逃失联”“无实际经营却大额受票开票”“开票金额远超实际经营规模”等多项疑点,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对韵游文化立案检查。

  代理记账填零申报,下游企业支付费用?

  由于始终无法联系到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税务人员决定转换检查思路,以韵游文化委托的代理记账业务为切入点,调查该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纳税申报情况。

  通过走访,税务人员了解到,代理记账人员为韵游文化进行长期零申报,共收取代理服务费5000元。顺着代理服务费这一线索深挖,税务人员发现,支付代理服务费的正是其下游某受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上游企业走逃失联,下游企业帮忙支付代理服务费,这一反常迹象,让韵游文化开票受票的虚假本质愈发清晰。

  多笔资金闭环回流,虚开行为浮出水面

  税务人员通过依法调取的银行流水查明,韵游文化以业务合作的名义共收到下游33户企业款项8166.73万元,其中部分资金回流到下游相关企业个人账户。上述资金情况进一步证明了韵游文化的虚开行为。

  至此,韵游文化精心设计的虚开链条逐渐清晰。一方面,通过虚假注册登记,从而掌控公章、对公账户及相关个人账户,主导接受虚开发票、对外虚开发票业务,进而虚假申报、抵扣税款。另一方面,接受和虚开发票后,将前期虚转资金回流到下游企业相关账户,最终完成这场虚开骗局。

  经查实,韵游文化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共计1353.6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其违法事实,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对济南韵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并处罚款共计2178.5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本网记者)

责任编辑:张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