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 实行双重负责管理体制

2017-07-19 10:39: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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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7月19日讯(记者 范金鑫)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对做好社会组织登记审查提出了明确要求,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

  山东省民政厅副厅长兼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李光杰介绍,《实施意见》对做好社会组织登记审查提出了明确要求,尤其是一些新的政策规定非常有针对性。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

  对行业协会商会、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行业协会商会:是指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直接登记的科技类社会组织:是指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是指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是指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社会组织。它们都是我们重点培育、优先发展的对象,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除四类直接登记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

  严格民政部门登记审查。民政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对全省性社会团体,要从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和会员的广泛性等方面认真加以审核,业务范围相似的,要充分进行论证。全省性社会团体一般由法人单位发起。活动地域跨设区的市的社会组织比照全省性社会组织从严审批。

  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责任。依法规范社会组织发起人的资格、人数、行为、责任等事项。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建立发起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党政领导干部、离退休党政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经批准担任发起人但不履行责任的,批准机关要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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