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严格规范征地程序 完善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2017-07-21 10:49: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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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7月21日讯(记者 范金鑫 实习生 郭松潇)记者从今天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了保障经济社会用地需求,解决征地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严格规范征地程序、完善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健全征地矛盾化解机制,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利益。

  省政府办公厅刘鲁副厅长在发布会上介绍,《意见》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促进依法征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主线,共分为四部分,即:严格规范征地程序、完善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健全征地矛盾化解机制和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组织领导。

  严格规范征地程序。在《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基础上,《意见》对征地实施工作中重点环节和群众关注的重点问题进行了明确。一是规范征地公告程序。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和批后征收土地公告中,除列明《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事项外,增加了“一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相关权利人申请协调、裁决、听证和行政复议的权利及申请期限和受理机关”的内容。同时,《意见》进一步强调了公告和公示材料的公开形式,不仅需要在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公开栏中张贴,还要在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予以网上公开。二是完善征地清点确认程序。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进行勘测调查,是征地的法定程序。在征地勘测调查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应按规定时间参加勘测调查和清点确认工作。但征地工作中常常遇到被征地农户或者相关权利人无法参加附着物清点、调查、确认的情形。按照依法依规、便民利民的原则,在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的前提下,《意见》提出三种解决方式,即:委托他人代理调查确认方式;参与调查各方先行清点调查共同见证确认,再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户或者产权人方式;委托公正机构对清点调查结果进行公证,再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户或者产权人方式。三是明确涉及集体土地上成片房屋拆迁的要求。土地和房屋属于不同的产权人,其征收补偿也属于不同的产权人。目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尚无上位法可依,涉及征收居民点用地的,一般是由当地政府牵头实施,各地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和征收程序不尽相同,参与部门也不一样。近几年,我省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大,因房屋拆迁引起的行政争议逐渐增多,主要集中在补偿安置和征地拆迁程序上。为提高对房屋补偿安置的重视程度,解决房屋征收与土地征收两项补偿、两个程序问题,《意见》明确了涉及集体土地上居民点及工矿用地的征收程序,要求地方政府先行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再实施征地,增加了“在实施土地征收时,涉及集体土地上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成片拆迁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征地清点、确认材料”的内容。

  此外,《意见》对各地普遍实行的青苗和地面附着物包干补偿这一简便易行的补偿方式予以规范,要求“对于实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包干补偿的,应当征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同意,在《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中注明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和补偿标准,并由参与调查各方共同签字确认”,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完善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针对当前我省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着重从三方面予以明确。一是明确由市级政府制定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同意后实施。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是《土地管理法》赋予省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内容,事关被征地群众的合法财产权益,对于推进征地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具有重要意义。我省自1992年实行政府制定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度以来,在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化解征地补偿争议、减少征地矛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存在着补偿标准调整不及时、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此,《意见》提出“完善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机制,适时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明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制定,报省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并适时作出调整,至少5年调整一次。在保障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协商议价、价格评估、价格认证等方式确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数额”。二是强调多途径安置被征地群众。被征地群众安置问题在国家和省现行文件中都有要求,但分散在不同文件中,执行不够理想。《意见》进一步强调,“综合运用货币、农业、留地(留物业)、社会保险、产权调换等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群众生产生活。积极探索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征地批复后及时落实保障对象,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三是要求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管理。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政府是征收土地的主体,实施征地时,应由市、县国土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拨付征地补偿等相关费用。但在部分项目征地中,仍存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项目建设指挥或者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拨付的问题,对征地费用管理、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政策落实等造成一定影响,且不符合现行财政管理制度。为此,《意见》提出“市、县要切实加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资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健全征地矛盾化解机制。为切实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意见》改革并规范了各种征地矛盾化解机制。一是做好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要求,各地在征地实施前,要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全面分析评估易引发不稳定风险的环节和因素,提出预防和化解不稳定风险的对策和措施。征地实施过程中,要主动倾听群众合理诉求,及时妥善解决;对少数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依法依规、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说明和释疑解惑工作,避免矛盾积累激化。二是完善征地争议调处机制。针对征地行政复议案件中,争议解决难度大,救济效果不理想的实际,今年年初,我厅与省法制办共同提出了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设想,省法制办就征地行政复议改革工作进行了调研,邀请全国法制工作者,召开了征地行政复议改革专家论证会,形成书面报告,并报经省政府同意。根据《行政复议法》《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争议事件按照“发现在初始、消灭在萌芽”、“谁作为、谁应诉”的原则,《意见》对征地实体和程序的诉权进行了划分,明确了协调、裁决、听证、复议的申请主体、申请期限和受理机关,实现行政争议化解重心下移,行政救济及时、有效,进一步规范基层征地行为;明确了“对履行征地程序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分别向本级政府或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政府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时,要求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依法、及时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主动加强与法院沟通咨询,帮助群众客观分析利益关系,正确对待意见分歧,有效化解征地矛盾纠纷,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涉及协调、裁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证据提供等相关工作,依法履行协调、裁决、行政复议决定及人民法院的裁判。”三是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征地信息公开是加强征地管理,促进依法征地、阳光征地、和谐征地的重要手段,也是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要求的重要体现,对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征地管理工作具有重要作用。《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征地信息公开的原则、主体、重点和内容。

  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组织领导。《意见》进一步强调市、县政府是征地工作的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配合做好征地有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征地有关工作,确保征地依法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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