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增加赔偿权利人

2018-07-06 10:14: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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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7月6日讯(记者 范金鑫)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今天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实施方案》进行了解读。

  山东省环保厅副厅长姚云辉介绍,《实施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适用范围、赔偿范围、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要求从开展赔偿磋商、完善赔偿诉讼规则、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等方面开展工作。

  《实施方案》沿袭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基本框架,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进行了补充调整。增加赔偿权利人,提高赔偿工作效率。为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效率,克服工作能力不足的缺陷,将赔偿权利人由省政府扩大至设区的市政府,形成省市两级主体共同行使索赔权,并对省政府和设区的市政府的管辖划分作了原则性规定。

  授权设区的市细化启动赔偿的具体情形。授权设区的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对“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适用情形作出相应规定,细化应当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具体情形。

  健全磋商机制,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根据试点实践,将赔偿磋商作为诉讼的前置条件,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前,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应先行磋商。对经磋商达成的协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磋商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不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应及时提起诉讼。

  《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各设区的市要于2018年7月底前将本市的实施方案送省环保厅汇总后报省委、省政府。各设区的市在改革实施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制度。自2019年起,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情况送省环保厅汇总后报省委、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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