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7月起施行 规范个人求助、加强募捐监管

2021-03-24 16:48: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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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泰山财经3月24日讯(记者 宋莉)3月24日上午,《山东省慈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为9章共72条,在规范个人求助、加强募捐监管、增强慈善活动透明度公信力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公开募捐需依法取得资格证书

  《条例》对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分别作出了规定,强调慈善组织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后方可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公开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对公开募捐备案、合作募捐、公开募捐资格退出等事项作出规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个人求助进行规范,明确要求不得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捐赠,不得以“慈善募捐”等名义募集款物;同时对广播、电视、报刊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信息发布平台的审核、风险防范等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

  增强慈善组织和活动透明度、公信力

  规范慈善信息公开,加强监督管理。着眼于增强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透明度、公信力,强调了政府部门、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的义务和具体内容要求;明确民政、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鼓励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慈善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

  规范专项基金捐赠、遗产捐赠

  明确慈善组织开具捐赠票据相关要求,对捐赠物资入账价值确认等进行了明确;依照民法典,对通过设立专项基金、遗产捐赠两种特殊形式的捐赠进行了规范;从慈善服务方式、服务协议、服务保障、服务记录等方面对慈善服务作出规范,鼓励各类志愿者广泛参与开展慈善活动。

  志愿者遭遇困难时优先给予救助

  加大政府支持力度,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孵化培育、税费优惠、购买服务、金融服务等支持慈善组织发展;落实慈善表彰奖励制度,对为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鼓励单位招录有良好记录的志愿者,在其遭遇困难时优先给予救助。

  推动慈善领域“放管服”改革

  进一步推动慈善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慈善组织准入条件和程序规范。明确办理社会组织设立登记时,符合条件的可同步登记为慈善组织,为申请人提供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限等便利;推动民政、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为慈善组织依法获取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提供便利;依据民法典、慈善法有关规定,对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处理进行了补充,强调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可以按照决策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加强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强调慈善财产保护,慈善组织不得为保证人,对慈善财产的投资、用途变更、项目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责任编辑: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