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图读懂】山东制定“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全力保障物流畅通 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2022-05-05 16:17:21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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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障物流畅通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全力做好物流保通保畅工作,实现“民生托底、货运畅通、产业循环”,切实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制定本清单。

  一、正面清单

  (一)工作机制

  1.各市、县(市、区)建立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政府常务副职任常务副组长、政府分管副职任副组长的工作机制,并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完善政策调整、日常巡查、督办督导等制度。

  2.向社会公布应急运输保障举报电话,24小时值守。对于应急运输保障举报电话、12345和12328热线电话,网站、信箱等渠道的保畅保通投诉,即接即办即结,第一时间协调解决并上报反馈。

  (二)路网设施

  3.建立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运行监测制度,及时开展疏导调度,确保交通主干线及路网畅通。

  4.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要应开尽开。服务区因疫情确需关停的,报省委领导小组(指挥部)批准后方可实施,关停期间要保留加油、如厕等基本服务功能。收费站因疫情确需关闭的,应由县级以上联防联控机制报经上一级联防联控机制批准后方可实施。

  5.科学合理设置防疫检查点,及时统一对外发布。高速公路防疫检查点应设在收费站外广场及以外区域,具备条件的要配套设置充足的货车专用通道。

  6.原则上防疫检查点都应就近配套设置充足的核酸检测点,在车流量较大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加密设置核酸检测点。防疫检查点、高速公路服务区、进出港口主通道路口等货车聚集地设置的核酸检测点,对持重点物资通行证司乘人员提供优先和免费核酸和抗原检测服务。

  7.分类分级建立应急物资中转接驳站,建立应急预案,做到一旦需要能够立即启用,并同时配套启动核酸检测点。

  (三)人车管理

  8.对来自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含行程码绿色带*)的货车,要提前报备,防疫检查点检查“两证两码一测温”(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通信行程码、健康码、体温检测)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放行。实行货车司乘人员闭环管理措施不得在防疫检查点滞留。司乘人员核酸证明超48小时的,实行“即采即走即追”+“人员闭环管理”,采用“核酸采样+抗原检测”,抗原结果阴性立即放行。实行动态追踪机制,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立即通知前方实施管控措施。其余检查“一证两码一测温”(不需车辆通行证),正常立即放行。

  9.对短时进出全域封闭城市内物资中转站点的货车司乘人员,在严格落实闭环管理措施、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情况下,实行通信行程卡“白名单”管理模式。

  10.确保涉疫地区的跨省及省内运输车辆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应办尽办。对其他有办证需求的货运车辆予以支持。

  11.对涉疫地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航空机场的集疏运货运车辆,实行“场区-公路通行段-目的地”全链条闭环管理和点对点运输。

  12.确保物流行业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严格按规定执行消毒消杀、佩戴口罩、核酸检测、接种疫苗、健康监测等防控措施,高风险岗位人员实行闭环管理。

  (四)支持政策

  13.实行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保运转“白名单”企业制度。

  14.为返乡农民提供定制客运、点对点运输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组建农资应急运输车队。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15.落实好各级已出台的财税金融政策。结合国务院有关部委将出台的交通物流领域财税金融支持政策,抓好落实并制定配套政策。

  二、负面清单

  1.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航道船闸,擅自硬隔离或挖断农村公路,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和航空机场。

  2.以车籍地、户籍地或船舶始发地作为限制通行条件,对外地车辆、船舶一律劝返,设立劝返标志牌;对货车司乘人员、船员通信行程卡绿色带“*”、持“两证一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重点物资运输通行证、健康码绿色)且体温正常的不予放行;以货车司乘人员和船员通信行程卡绿色带“*”号为由限制车船停靠;简单粗暴处置,未提供相关服务造成滞留的。

  3.层层加码阻碍符合通行条件的重点物资运输车辆、船舶通行。

  4.对核酸检测结果未全国互认,核酸检测结果在规定有效期内要求货车司乘人员、船员重复检测。

  5.防疫检查点未就近配套设置充足核酸检测点。

  6.因货车司机核酸检测结果超过有效期未实行“即采即走即追”+“人员闭环管理”、防疫检查点布局不合理或防疫力量不足等原因,造成货车司机长时间等待、公路长时间拥堵、国省道干线待检车辆排队超过100米或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排队至主线。

  7.对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未全国互认,擅自加严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条件、限制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发放数量。

  8.在高速公路主线和服务区设置防疫检查点,或擅自在航道船闸设置防疫检查点;在普通公路同一区段同一方向、同一航道设置2个(含)以上防疫检查点,以及自行设立防疫检查点未及时撤销。

  9.高速公路防疫检查点未按规定设置在收费站外广场及以外区域,或未在车流量较大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加密设置核酸检测点。

  10.临时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未保留加油、如厕等基本公共服务功能。

  11.擅自停止或以“隔离资源不足”、通信行程卡绿色带“*”、延迟船舶进出港等理由无故拒绝、拖延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换班。

  12.未对因疫情滞留的货车司乘人员、船员提供餐饮、如厕等基本生活服务。

  13.未全面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实施留抵退税,以及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等财税政策。

  14.因疫情影响引发货车司乘人员、船员不稳定事件。

  15.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物流保通保畅部署要求不到位,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成为新闻媒体炒作热点或舆情焦点。

  16.其他影响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行为。

责任编辑:张小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