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随意更改老地名!《山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鲁网5月21日讯(首席记者 李秀娟)5月21日,鲁网记者在山东省人大常委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山东省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5月21日下午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采用“小快灵”的立法形式,不分章节,共二十六条。
山东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陈洪波介绍,我省1986年制定的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施行以来,在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推行地名标准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便人民生产生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化进程和机构改革的推进实施,地名管理的主体、对象、内容以及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办法》已严重滞后于新时代发展的要求,难以适应当前地名管理工作发展的需要。“结合我省实际,亟需对标上位法对我省的《办法》进行提档升级,制定一部富有山东特色、满足现实需要、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地方性法规,为我省地名管理工作提供明确的法治依据。”陈洪波表示。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徐金妹介绍,《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地方特色,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着眼于进一步健全地名工作制度机制、厘清地名管理的部门职责、完善地名命名更名规则、强化地名文化保护以及地名功能价值利用等,注重运用系统思维加强法规制度设计,努力增强条例的针对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
厘清地名管理的部门职责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民政部门为地名主管部门,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内负责相关领域地名管理工作。对上位法关于街路巷的命名、更名,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等规则,结合我省实际,作出进一步细化完善,明确申请主体、批准主体和相关程序等,有利于保持现有政策制度的稳定性,也为基层实践提供了空间。
强化对老地名的保护方面,《条例》规定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徐金妹表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通过立法强化对老地名的保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老地名的挖掘、整理和保护;在行政区划调整、城市更新、乡村建设等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老地名。
推动地名工作便民惠民。《条例》突出为民服务导向,规定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活动应当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注重群众参与,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名方案,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村、社区的命名、更名,应当广泛征求村民、居民意见等。
同时加强地名文化保护传承。《条例》完善地名保护名录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名保护名录,将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历史文脉、彰显齐鲁文化特色等地名列入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强调列入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规定对列入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可以通过采集数字化信息、开发文化产品、派生命名、活化使用等方式实施保护和合理利用。
此外,充分挖掘和发挥地名价值。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深入挖掘地名的经济、文化、社会等价值,丰富地名应用场景,推动地名资源的转化利用;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作联动,推动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支持地理标志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完善乡村寄递物流体系、打造乡村特色旅游品牌,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条例》还规定要加强地名数字化建设,开发地名信息服务产品,推动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及时更新。
同时,《条例》还对规范标准地名使用、完善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以及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落实等作出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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