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推动渔业管理向“智慧精准治理”转型

鲁网5月21日讯(首席记者 李秀娟)《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6年5月21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会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相关情况进行介绍。
据悉,此次修订,是对2006年制定的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全面修订,紧扣安全发展、规范治理、利渔便民,构建系统化、法治化、数字化的渔业治理新格局,为我省渔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支撑。
明确管理体制方面,《条例》进一步理顺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管职责,按照“政府统筹、部门协同、属地落实、分级管控”的治理体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领导职责,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协调解决渔业管理重大问题;细化部门分工,推进渔港建设、渔船修造和检验、气象预警、应急处置等领域的协同共治。
完善渔业港口管理制度方面,《条例》细化管控标准,全面提升渔港规范化运营水平。严格建设项目要求,明确渔港建设项目以及设施的审批程序,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影响和安全评价,落实环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同步推进渔港等级认定。规范小型船舶停泊点管理,明确十二米以下小型渔船专属停泊点确定程序、管理主体和管控要求,填补小型渔船停泊监管空白。
《条例》对健全渔业船舶全链条监管做出了规定。《条例》以渔船全生命周期管理为主线,对渔船设计、修造、登记、检验、拆解等进行全面规范。规范渔船修造,鼓励制造、改造具有先进技术装备的渔业船舶,推广使用标准化船型;严禁擅自更换主机、加装捕捞设备等行为,要求修造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施工,从源头保障渔船安全性能。
同时,《条例》构建全方位安全生产防线。明确渔港、渔船所有者或者经营者以及船长的安全主体责任,细化船员安全管理规范,实行船员持证上岗、违法记分管理制度,明确临水作业、吊装作业安全防护要求,规范更换船员报告程序。完善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对渔港内明火作业、渔船加油等行为进行规范,明确渔业船舶安全防范禁止性行为,强化渔业船舶抗风等级、避风等硬性要求;禁止擅自关闭、拆卸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
此外,《条例》立足数智化治理趋势,推动渔业管理从“传统人工监管”向“智慧精准治理”转型。明确要求推进渔港、渔船管理数智化建设,依托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技术,建立健全管理信息系统。深化便民数字化服务,推行渔船、船员电子证照,明确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切实降低渔民办事成本、提升服务效率。强化智慧动态监管,依托全省统一信息系统,实现渔船进出港登记、船员信息、船舶动态、作业监管数据统一归集;强化渔船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有效运行,实现远程监管与应急救援,切实保障渔业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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