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
企业开办“一次办成”。在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前提下,新开办企业3个工作日内完成营业执照办理、公章刻制、银行开户、涉税办理、社保登记等事项。
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商事登记申请人就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凭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申请登记,不需提交其他证明材料。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
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对具有营业执照的生产企业同时申请生产多种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产品,由审批发证部门一并实施审查并颁发一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一企多证”为“一企一证”。
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对涉及实体经济企业的不动产登记实行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因法定事宜或纠纷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必须明确告知申请人办理依据、办结时限等信息。(济发〔2018〕23号)
(二)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
1.推行区域评估。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组织对环境影响、节能、地震安全性、地质灾害危险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水土保持、防洪影响、水资源论证、文物影响、交通影响、雷电灾害风险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将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由单体开展转变为整体开展、申请后评审转变为申请前服务。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或予以简化。(济政发〔2019〕12号)
2.精简审批事项和条件。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将消防、人防等设计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3.推行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按照企业自愿申请、部门各负其责,工作并联推动、验测合一进行的原则,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涉及的综合验收事项,实施统一受理、统一现场验收、统一送达验收文件。对于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济发〔2018〕23号)
(三)开展“全链条”审批服务模式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一律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进一步清理投资项目开工前报建审批事项,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强化协同放权,依法将投资建设审批事项“全链条”放至各区政府。(济发〔2017〕26号)
大力推进“一次办成”改革,把分散在不同部门的事项按链条进行优化整合,实现“一件事情一链办理”。(济发〔2018〕23号)
(四)实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
按照“能免则免,应放尽放”的原则,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备案制,推进核准范围最小化。凡是企业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以及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投资项目,一律取消核准。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依法平等开放投资领域,坚决取消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消除进入壁垒,最大限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凡是负面清单以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并依托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即报即备。实行核准的项目只保留选址意见、用地预审作为核准前置条件。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一律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济发〔2018〕9号)
(五)加快项目用地和规划审批
对工业、仓储类项目实行容缺预审、承诺审批。建设单位取得土地权属、提交设计方案并书面承诺符合规划要求的,于10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标准厂房和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只审查整体布局、指标和建筑间距、退让。(济政字〔2017〕80号)
(六)建立项目建设绿色通道
实体经济项目取得立项和规划意见后即可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标,民营投资项目可自行决定工程发包方式,非国有控股项目可自行招标,事后备案。实行开工备案制,实体经济项目在具备立项、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意见,并按规定确定施工队伍后,可先行备案开工建设,同步完善手续。(济政字〔2017〕80号)
对符合产业导向的重点项目,其排污总量指标落地辖区难以平衡的,由市级环保部门统筹协调解决。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小于1吨/年的新改扩项目,道路、管线类项目,排水去向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各类建设项目,实行排污总量确认豁免。(济环字〔2018〕166号)
(七)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统筹确定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济发〔2018〕9号)
(八)优化出入境服务
对企业聘用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按需办理每次可停留180天的R(人才)字签证、2至5年的外国人居留证件,大幅缩短永久居留业务、签证业务、居留许可业务办理时限。将出境紧急会议、谈判、签订合同等紧急商务活动纳入证件办理绿色通道范围。为赴港澳商务企业简化手续、降低门槛。(济公通〔2018〕220号)
设立签证紧急事务快速通道,缩短签证业务办理时限。对需紧急入境但未能在我国驻外签证机关办理R字或F字签证的外籍人才,可凭科技(外专)部门签发的确认函或邀请函,直接在我市机场口岸签证机关申请R字或F字临时签证入境(30日以内),入境后如需延长停留时间按规定办理。(济组发〔2019〕17号)
(九)严格兑现招商承诺
由市投资促进局和县区投资促进局牵头,统一受理各类招商政策兑现方面的投诉要求,协调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职责兑现依法签订的招商引资承诺。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确需撤回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济发〔2018〕23号)
凡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法人机构,遇有招商承诺未兑现事项、部门出台招商政策未兑现事项,可进行投诉。
市投资促进局和县区、高新区投资促进部门牵头,统一受理各类招商政策承诺兑现方面的投诉要求。受理部门针对投诉事项,提出书面意见转责任落实部门。责任落实部门接件后,必须在3 个工作日内兑现落实或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协议。遇有特殊情况的,3 个工作日内回复受理部门并对特殊情况予以说明,可适当延长处理时限。(济投促发〔2018〕8号)
(十)建立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
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组建全市统一的营商环境投诉平台,精准发现影响和破坏营商环境的问题,加强督促整改、反馈落实和跟踪监控。企业对损害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建立与纪检监察机关的信息共享、线索移交、查处曝光机制。(济发〔2018〕23号)
注:以上所有政策仅供参考,实际工作的具体执行,以制定相关文件的职能部门具体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