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了《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的若干意见》等三个文件的公示说明,三个文件对本月初正式实施的《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细化。济南将扩大历史风貌保护范围,设立城市更新及历史风貌保护专项资金,推进成片保护试点,打造济南特色示范片区。
扩大保护范围实施分类保护
记者从公示文件中了解到,为使本市的保护建筑类别和内涵完整反映济南城市发展中的历史文化风貌,要进一步扩大保护的范围。
凡是建成50年以上,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建成30年以上,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在城市发展与建设史或者某一行业发展史上有代表性等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且历史、科学、艺术、社会价值特殊的建筑物、构筑物均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均须妥善保护。
对于列入保护范围的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按照“专家论证、政府确定”的程序予以确定。经确定需要保护的,应设置标志牌,标志牌、标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样式,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设置。济南已公布并挂牌的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进行保护;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内需要保留的建筑和其他需要保护的建筑,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保护,确保其长久完好保存。
设立城市更新及历史风貌保护专项资金
据悉,济南市、区两级政府统筹土地出让收入和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分别设立市、区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成片保护前期周转,对履行保护义务确有困难者给予必要的资助等。市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经认定的城市更新、历史风貌保护相关支出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旧住房和保护建筑修缮改造补助等。
济南将加快出台配套支持政策,研究建立城市更新、历史风貌保护开发权转移机制。允许历史风貌保护相关用地因功能优化再次利用,对用地性质和功能进行适当调整。为鼓励更多保护保留传统风貌建筑,除原法定保护保留对象外,经认定为确需保护保留的新增传统风貌建筑,可以给予开发建筑面积的奖励。
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评审委员会
据了解,济南将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和实施主体合力,加快古城、商埠区有机更新涉及的资金管理、产权收购、腾退安置等政策研究,积极推进成片保护试点工作。探索符合时代特征和街区特点的保护利用新路子,用“绣花功夫”打造一院一文化、一街一业态、一片一主题的济南特色示范片区,在全市进行经验推广。
公示文件显示,济南将充分发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及历史文化名城委员会职能作用,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联系会议制度,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评审委员会,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等相关保护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审查。
组织编制传统风貌区保护规划
济南将加快推动古城和商埠两个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编制工作,加强保护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衔接和融合,按照“统一规划、永续管理”实行长期规划控制整体保护,保障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规划更具可操作性。
对列入保护范围的历史建筑,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编制保护图则,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具体保护要求,实行分级保护,总结前期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经验,进一步细化可操作办法,有效指导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
济南研究制定建筑和院落腾退政策,推动建筑和院落的保护利用和整改提升,有序整治街区环境,完善基础设施配套,优化人居环境,引导街区业态调整,保护街区整体空间格局和历史风貌,传承街区历史文化和价值特色。(来源:舜网—济南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