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百江教育科技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被通报,曾被罚款30万元

2020-03-13 16:06: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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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3月13日讯(记者 李朋)3月13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10起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其中,菏泽百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培训广告案被列为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当事人通过自建网站发布的建造师、消防工程师、环评工程师等培训广告中,含有“密训押题”“内部渠道”“一次通过”等内容,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2019年8月,菏泽百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处以罚款30万元。

  据了解,从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排部署,强化导向监管,突出重点领域,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大力规范广告市场秩序,积极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去年,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1303件,罚没款2208.6万元。

  为宣传法治、震慑违法行为、增强防范意识,现公布10起去年下半年全省查处的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件:

  1.菏泽百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培训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自建网站发布的建造师、消防工程师、环评工程师等培训广告中,含有“密训押题”“内部渠道”“一次通过”等内容,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规定,2019年8月,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30万元。

  2.山东顺风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电视媒介发布的“顺风车管家信息平台”广告中,使用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19年7月,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万元。

  3.山东水城名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教育培训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印刷品发布的教育培训广告中,含有“绝对第一优势招教品牌”“保过”等内容,广告中使用“最高级”用语且含有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2019年9月,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20万元。

  4.淄博梦臣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

  当事人在天猫网店发布的广告中,含有“锁精聚元”等淫秽内容。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规定,构成广告内容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19年10月,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20万元。

  5.王某某利用微信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微信群发布的“花旗松素”普通食品广告中,含有“防治肿瘤、癌症、心脑血管疾病”“对内分泌功能紊乱引起的疾病起到治疗作用”“对糖尿病有良好疗效”等内容,且附有化验单、B超片子、患者视频等,误导相关受众购买该产品,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规定,2019年11月,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20万元。

  6.安丘国明医院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

  当事人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利用互联网发布的“牛黄乌蛇片”药品广告中,含有“治疗银屑病特效药”“治愈率达96.2%”“总有效率达99.4%”等内容。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9年11月,安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5万元。

  7.临沂仁厚置业有限公司发布户外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的户外房地产广告中,含有“5分钟,即可直达东方城购物中心、九州超市、临沂宾馆、国际会展中心、开发区管委会等核心商圈”等内容,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项规定,2019年8月,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3.2万元。

  8.青岛利康达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站上发布羊肉食品广告中,含有“对一般风寒咳嗽、肾亏阳痿、体虚怕冷、病后体虚等一切虚状均有治疗和补益效果”“提高抗疾病能力”等内容,普通食品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9年12月,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1.08万元。

  9.济南市长清区弘亚健康养生堂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印刷品等形式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中,含有“吃两个月松花粉,红血球可上升25%-30%,血红蛋白上升15%”“中国航天专用保健食品”等,引证的内容不真实,也未表明出处或来源,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销售的食品、保健食品未明码标价,违反了《价格法》有关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及《价格法》等有关规定,2019年8月,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0.8万元。

  10.德州乐齿口腔医疗有限公司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委托他人在户外显示屏发布“乐齿口腔”医疗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9年10月,宁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0.7万元。

  

责任编辑:李孝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