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醉驾入刑”首案宣判:司机被判拘2个月

2011-05-11 08:05:24 来源:大众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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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醉驾,42岁男子张某9日被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张某由此成为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实施“醉驾入刑”后,山东获刑的第一人。

  9日下午5时许,张某被带入梁山法院法庭。检方指控,5月5日夜间,梁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当晚8时许,张某驾驶的面包车被执勤民警查获。

  当司机打开车窗时,一股浓重的酒气传出,民警随即利用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吹气检查,经现场检测,该驾驶人的酒精检测数值为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mg,远远超过了醉酒驾驶的标准(80mg/100ml)。民警立即依法对其作了进一步抽血检验。张某的血样乙醇成分定性定量分析的结论为:“从张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4.3mg/100ml”。随后,张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并被移送起诉至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5月9日,梁山县检察院以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将其起诉到梁山法院。由于张某认罪,梁山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持续了将近1个小时,法官当庭宣判。法院认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张某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张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最高法: 醉酒驾驶并非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10日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张军指出,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至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着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中欣)(齐鲁晚报)

  对话法官案犯认罪态度好,没造成危害后果

  “量刑区间选择中间偏下”

  10日下午,张某一案的审判法官就案件审理、定罪量刑等情况,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

  记者:此案为什么能适用简易程序?

  法官:轻微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该判处三年以下的,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要求被告人收到起诉书至少十天才能开庭,简易程序只要求三天的公告期。

  记者:本案为什么就判“拘役2个月”?

  法官:醉驾者将被判1个月至6个月的拘役,喝得多少、是否配合、是否认罪、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等,都是量刑时考虑的因素。张某醉酒后开车上路,有一定社会危险性,但他并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且认罪态度好。因此在1-6个月的量刑区间中,选择了中间偏下,判了两个月。 (齐鲁晚报)

责任编辑: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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