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判决应区分初犯累犯 刑法专家反对一刀切
5月17日,高晓松在被带入法庭后向旁听席鞠躬表示歉意。只是,再真诚的道歉,也难以使时光重转。惟愿,这一举动能警醒世人,珍惜生命,远离酒驾。
刑法修正案(八)自5月1日施行至今,尚未足月。但由最高法副院长张军“醉驾并非一律入刑”所引发的讨论,愈发引人关注。那么,醉驾情节轻微该不该入罪呢?就此,本报记者采访了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记者 高家涛
“情节轻微”缺统一标准
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区别醉驾“情节轻微”与否,对于各地司法部门来说,也是一个难题。
针对最高法副院长张军的讲话,刘仁文认为,首先,按照我国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修正案(八)应当服从于刑法总则,也应该适用该条款。此外,最高法有权发布司法解释。按照我国法律体系,立法机关发布立法解释,而司法机关发布司法解释。只是,司法解释权力有限,也绝对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的精神,也不允许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范围。
刘仁文认为,张军并非说最高法要在刑法之外另做规定。最高法没有权力在立法之外再立标准,而是必须严格在法律的允许做出一些解释,这是可以的。
刘仁文表示,张军的表态之所以会引起争议,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目前在实际案例中缺乏对醉驾“情节轻微”的统一认定标准。没有统一的标准,那么公众对该说法引起不公平和滋生腐败的担忧,也是可以理解的。此外,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区别醉驾“情节轻微”与否,对于各地司法部门来说,也是一个难题。
刑法条例数字说话
公安部交管局提供的最新数据表明,5月1日至5月15日,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
记者认为,分析这组数据,一方面,几个“同比下降”反映了“酒驾入刑”以来,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车产生的有效威慑力开始显现;但是,半个月2038起,这一不小的醉酒驾车数字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当前,醉酒驾车现象依然在严重威胁各地公共安全,因此,对醉酒驾车的依法打击绝不能放松。
最高法需出台具体执法标准
非法拘禁一个小时与还是超过24小时,判决结果显著不同;那么醉驾也同样存在着“量”的问题。
而对于社会争议的醉驾入刑是否该“一刀切”,刘仁文认为,在司法实践中需要谨慎。最根本的原因还是缺乏醉驾情节的统一标准,现在只有醉驾入刑的说法,将来还是依赖最高法做出一些具体执法标准。而且,在实际的案例中,还存在驾驶人酒量及威胁性的问题。对于喝同等数量的酒来说,酒量高的人,可能仍能保持清醒。而对于酒量低的人来说,已经不能保持清醒。那么在实际中,是否该同样量刑呢?同样,在闹市区醉驾与郊外醉驾,对社会威胁性不同,“一刀切”是否有失公平?
刘仁文以非法拘禁罪为例,说明了犯罪情节对量刑的影响。根据我国法律,对于非法拘禁罪来说,非法拘禁他人时间的长短不会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但会影响到量刑。那么醉驾也同样存在着“量”的问题,在量刑时,除刑法外还应参照法律解释,醉驾标准及其他因素。
建议出台醉驾细化标准
比如血液中酒精含量多少,肇事后有多大的后果,驾驶行为对社会存在多大的威胁性,应该由立法机关尽快出台统一标准,这样才有利于平息争议。
在刑法修正案(八)正式颁布以前,刘仁文曾发表文章对修正案提出过几条建议。其中,在针对危险驾驶罪的意见中,刘仁文认为,应该去掉“在道路上”的说法,以避免在社区内及其他地方的危险驾驶行为纳入不了该条款。此外,针对飙车和醉驾的处罚——“处拘役,并处罚金”,他建议修改为“处拘役,单处或并处罚金”。他表示,之所以增加“单处罚金”,主要考虑到对初犯者或后果轻微者,不要处罚太严。
刘仁文建议,对于如何区别醉驾是否“情节轻微”,或者“情节显著轻微”,比如血液中酒精含量多少,肇事后有多大的后果,驾驶行为对社会存在多大的威胁性,应该由立法机关尽快出台统一标准,将醉驾细化,这样才有利于平息争议,也消除公众的误会。
高晓松案判决偏于“严厉”
假设高晓松以后继续醉驾,达到了“累犯”,而目前已经达到了顶格判决,以后该怎么判?
对于刚刚宣判的高晓松案,刘仁文的看法是偏于“严厉”。因为高晓松肇事的实际后果有限,认罪态度也较好,且已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判决结果相对事故情节来说较重,已属顶格判决。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在非特殊情况下,拘役的最高期限就是6个月。刘仁文建议,醉驾条款应该增加初犯、累犯情节以相区别。
刘仁文认为,该案之所以如此判决,是因为醉驾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而目前社会争议较大,该案又因高晓松的身份“特殊”,故采取了从重原则。但是这样的判决,对于其他醉驾案来说很难具有指导意义。比如,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累犯、惯犯要从重判决。那么,假设有比高晓松案情节严重的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假设高晓松以后继续醉驾,达到了“累犯”,那法院又该如何判决呢?目前已经达到了顶格判决,以后该怎么判?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决,法官须谨慎。
醉驾“似罪非罪”应是极特殊情况
赵秉志:定罪不能搞形式主义
商报北京消息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认为,不要搞形式主义的定罪,要严格区分有严重危害性的犯罪和情节显著轻微的一般违法。
刑法总则分则不矛盾
记者:最高院副院长张军认为,并不是所有的醉驾都是犯罪,这带来很大争议,有观点认为这是刑法分则中醉驾的规定和总则13条之间发生了矛盾。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暨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刑法总则中的规定和分则醉驾的规定没有矛盾,认为总则13条不能约束醉驾规定的理解是不对的。
刑法总则13条的规定,对分则所有的规定都要起制约作用。分则中有些犯罪,明确写明了“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数额较大”的,这样写就是把总则所说的“情节显著轻微”的规定通过本罪写得更清楚,比如飙车规定了“情节恶劣”的,这是对总则13条的细化。
有些没有写清楚这些情节的条文,照样也要受13条的约束,即使性质很恶劣的犯罪也要受此局限。
记者:能否举例?
赵秉志:比如抢劫犯罪,就一般理解来说,抢劫哪里还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呢?此前司法解释有个说明,涉及一种案件情况,就是在中小学里,高年级学生对低年级同学使用轻微暴力或威胁,拿个小竹杆往头上、身上打一下,喝问有钱没有,搜出五块钱十块钱买烟吸。
这种重罪尚且有个别非常特殊的情况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作为醉驾的轻罪更应如此。
记者:就是说,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即便达到了醉驾标准,也可能因情节显著轻微而不属于犯罪的情况出现?
赵秉志:对。举个例子,比如刚刚超过80毫克酒精量,而且是在酒店门口,车停在路边,我想让家人帮我来开车,但没打通电话,我想离家就200米,而且夜里12点半了,也没什么车和行人,我抱着侥幸心理把车发动了,刚开了5米,警察来查了。这在形式上完全符合醉驾的规定,但醉酒程度很轻,行驶距离很短,而且又不是完全失去控制,危险性很小很小。
定罪不能搞形式主义
记者:在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过程中,其实也有建议醉驾考虑情节因素的建议,但是未被采纳。
赵秉志:是,但反对的声音太大。很多人说,这个时候你还要求情节啊,你会执法不公的等等,我认为这些意见是不妥当的、不科学的,错误地影响了立法的抉择,但是我们仍然可以“解释”得合理。
记者:刑法典13条的立法意图是什么?
赵秉志:就是不要搞形式主义的定罪,严格区分有严重危害性的犯罪和情节显著轻微的一般违法,中国一般违法和犯罪有严格界限,这个原则必须坚持。
记者:有人担心给司法的裁量权太大,会给特权开口子。
赵秉志:据说最高法院正在讨论,如果最高法院出台相关的指导性案例或司法解释,我们就要提这个意见,你不能把大量的醉驾行为都解释为非罪,只能有非常少的行为符合13条。
专家简介
刘仁文,湖南隆回人。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社会学博士后。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导师。曾任美国哈佛大学、耶鲁大学、哥伦比亚大学,英国牛津大学等多所高校和研究机构的访问学者或客座研究员,并曾任国际刑事法院法律研究员。
刑法总则 第十三条:“……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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