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处罚首例以“吹气值”为依据的醉驾案

2014-02-25 17:43: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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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目前已被刑拘 记者朱彩玲实习生张双双刘俊亭摄

  鲁网2月25日讯 涉嫌酒驾之后,交警部门需对驾驶员进行抽血测验酒精含量,以确认是否达到醉驾标准。因此有些醉驾人员找借口躲避血检,以此逃脱醉驾处罚。不过,这一招现在已经不灵了。济南天桥区交警大队近日首次依据吹气值对一名逃跑的驾驶员进行了处罚。据了解,这是我省首例按照吹气值为依据办理的危险驾驶的案件。

  2014年2月12日晚,驾驶悦达商务车的刘某行驶到西泺河路时发现有民警在查酒驾,掉头逃跑时被前方民警拦截。被民警拦截后刘某主动承认自己喝酒了,喝了三瓶啤酒,在进行吹气检测时,刘某故意捣乱不配合交警检查,直到第九次吹气才成功检测,检测值为186mg/100ml,已经达到醉驾标准。

  由于涉嫌醉驾,需要抽血检验。就在刘某在天桥交警大队北外环中队准备接受抽血时,北外环中队外来了7、8个自称是刘某亲戚的小伙子。这些小伙子向民警主动套近乎又是说好话又是递烟,挡着民警,不让民警出来。刘某声称家里有事,出来说点事儿,趁这个机会,刘某逃窜,之后在路上拦了一辆出租车成功逃跑。

  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款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即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民警随即以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立案,展开侦查,并对刘某进行传唤,昨日上午九点半左右,该逃逸司机刘某来到天桥大队投案自首。

  目前,该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天桥交警大队刑事拘留。(山东商报记者朱彩玲实习生张双双刘俊亭)

责任编辑: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