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意见》解读

2014-04-16 11:10: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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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4月16日讯 近日,济南市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意见》,要求全市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让更多市民享受到改革发展带来的实惠;《意见》同时明确,今后城中村安置房可依法换发具有完全产权的房产证,同时保障房也将享受完全产权。

  >保障房享完全产权

  根据《意见》,经营性用地的规模,按照基本平衡城中村改造成本,即按照经营性用地出让成交总价款的60%与城中村改造成本相平衡确定。

  为解决安置房和保障房产权问题,《意见》明确规定,安置房合理分配后,住房保障管理、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2005年之后,经市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已完成改造的项目,安置房用地和保障房用地可协议出让给村集体组织,经核实确实用于安置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土地出让费用可追加列入相应改造成本,安置房依法换发具有完全产权的房产证,保障房享有完全产权。

  这也意味着,领到完全产权的安置房将成为可以上市的商品房。

  >小高层按人均43平安置

  对城中村村民来说,除了新房产权,最关心的就要算房屋分配标准了。《意见》要求,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获得享有完全产权的安置房屋。安置房在充分考虑公共面积分摊的情况下,多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米安置,小高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3平米安置,高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7平米安置。

  生活保障用房将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米予以保障,建设资金按普通商品住宅的建安成本纳入改造成本,超出部分由集体经济组织自筹,产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其收益用于保障原村民的未来生产生活。对于选择货币安置和保障的村民,可按应安置和保障面积得到补偿,补偿价格按照同地段安置(保障)房市场评估价核算。城中村改造可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人口,增加不超过10%的安置和保障房面积,用于安置和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新增人口等。

  长期在本村居住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户,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同意,并由区政府认定后,可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并安置,但不享受保障房政策,解决方式为自购安置房,价格可享受高于成本价、低于市场价的优惠。安置补偿方案要经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征收人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城中村居民可参加养老保险

  《意见》规定,改造后的城中村居民参加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可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符合企业职工和灵活从业人员参保条件的,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按灵活从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可自愿从参保之日往前补缴不超过15年且不早于16周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救助方面,改造后的城中村居民,将全部纳入济南市社会救助范围,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城市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以及其他社会救助标准的,依法享受相关社会救助。此外,城中村居民还将被纳入城乡就业扶持的重点范围,主管部门将通过鼓励创业、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加大政策支持等措施,促进这些居民充分就业。 山东商报记者陈晶

  

责任编辑: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