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颁布"25条"鼓励民办教育 可引进境外课程

2016-04-27 10:54:00 来源:早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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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源数量少、办学质量不高、办学效益低的公办学校,经过评估、审批等程序,探索可由民间资本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昨天,山东省青岛市教育局、发改、民政、财政、人社等12部门联合印发了《积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5条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快速发展。

   25条鼓励民办教育发展

  《办法》是继2014年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意见》出台之后,对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共提出了25条较为具体、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主要有六方面的特点,即放宽准入条件,完善政策保障,创新金融服务,落实税收待遇,保障教师同等待遇,规范自主办学。

  来自市教育局统计显示,截至2015年底,我市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不含幼儿园)899所,其中学历高校9所,学历中小学66所,成人中专9所,高等非学历学校38所,中等非学历培训学校777所。全市民办学校教职工2.9万人,年招生培训57万人次,其中全日制15.1万;固定资产67.03亿元,年收入(不含学历高校)15.96亿元。民办教育已成为我市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增长点,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成为时势之需。

   民间资本可入股公办学校

  本着非禁即入的原则,《办法》将教育多个领域首次向民间资本开放,提供高质量、多样化教育服务。

  《办法》此次积极鼓励支持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教育领域,包括对生源数量少、办学质量不高、办学效益低的公办学校,经过评估、审批等程序,探索可由民间资本举办的途径和办法;允许民间资本以入股等形式,参与对现有公办高中、中职学校、高职院校进行股份制改造;积极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引进国际著名院校,举办满足特色化、多样化需求的义务教育段学校、高中、中等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接受外籍学生的国际学校和高校等;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举办或引进继续教育、老年教育、早期教育、家庭教育、青少年校外社会实践服务等培训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多样化的教育服务,合作开展职业院校实习实训基地、重点实验室建设、大中专学生科研创业孵化基地共建;举办或合作举办研究院、研究生院、技术转移中心、二级学院(分校、校区)、产学研基地;成立研究、评估、咨询类中介组织和机构;参与教育信息化和教育服务平台建设;开发或改造相关专业、开发相关课程等。

  养老保险享公办待遇

  众所周知,民办教育发展受到制约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师资水平整体不高、待遇偏低,直接影响到师资队伍的稳定。《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因而享有同等相关待遇。《办法》此次明确规定,今年我市正式启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相关配套措施将于近期出台。

  《办法》还规定,各级人社、教育、财政等部门应参照青岛市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制定民办学校专任教师工资发放指导标准,并作为一条重要指标进行考核,与发放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挂钩。

  民办学校引进符合市级和区市高层次人才条件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如需纳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由相应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机构编制部门审议通过后,将所需事业编制核定到教育部门所属公办学校,下达用编进人计划,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引进符合人才政策的教师在住房安置、子女就学、政府特殊津贴、教科研经费等方面,享受当地人才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同等优惠政策。

  《办法》明确规定,各级教育部门应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课题申报、进修培训、评先评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机会。各级教育、人社部门应将民办学校教师纳入教师培训计划,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系列、同机会、同要求。

   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

  《办法》明确对民办教育给予资金支持保障。一是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按照教育、财政部门核定的学生人数,参照公办学历教育学校生均教育事业经费标准,按照一定比例对民办学校进行补助。获得补助的民办学校应具备:学校性质为民办非营利学历教育、学校教师享受公办教师同等社会保险待遇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部分、落实当地民办学校教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四个条件。

  民间资本全资投入的民办中小学,免费招收学片内义务段中小学生入学,当地政府应根据公办中小学生均培养成本标准,按实际在校生人数,对民办中小学进行年度补助,并实行动态调整。

  民办校可引进境外课程

  《办法》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的同时,同时对其健康平稳发展也有相关规范。据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明确,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管理机制、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的招生办法、独立的校本课程设置、独立的颁发学业证书等“五独立”,这是我市规范民办教育的又一创新。《办法》还规定,经教育部门批准后,民办学校可引进境外课程和教材。(记者 臧旭平)

责任编辑:范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