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引入第三方教育评价机制 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长期以来,各地教育评价主要来自教育行政部门内部,从今年起,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这种局面将被打破。今天,省教育厅出台《山东省第三方教育评价办法(试行)》,对第三方评价的范围、内容、程序等做了规范,鼓励各地教育部门及高校结合实际大胆探索,组织实施第三方教育评价。据悉,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本办法对第三方机构进行了界定,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机构,主要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公司、社会组织等。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的事项包括: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区域教育改革与发展状况,区域教育教学质量状况,区域教育投入及经费使用效益状况,区域教育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及舆情,学校办学水平、专业学科建设水平,校长、教师专业发展水平,学生德智体美发展水平、就业质量,以及需要评价的其他重要事项。
办法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方)组织本部门的委托工作,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第三方机构。根据评价事项的实际需要,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委托等方式,不过,公开招标应当作为主要方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的培育和监管,建立“黑名单”制度,把操作不规范、弄虚作假甚至违规违纪的第三方机构列入“黑名单”。
责任编辑:方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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