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居家养老服务覆盖范围再扩容 提生活质量
近日,青岛市民政扶贫实施方案出台,根据方案目标,2016年,全市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对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员全部集中供养;实施农村敬老院消防设施改造工程,普遍达到消防安全要求;全面落实新的医疗救助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逐步扩容,健全困难老人各项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完善孤残儿童、困境儿童各项福利保障制度;丰富慈善助困项目,增强资金救助力度和救助效果;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积极性显著提高。
实施社会救助兜底计划
发挥社会救助的兜底功能,统筹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各项救助制度,重点强化对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建立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数据互通、资源共享的信息平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纳入低保范围,实现应保尽保。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通过就业援助和产业扶持、政策扶持等实现精准脱贫。
稳步提高农村低保 (农村五保)标准,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健全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低保标准科学调整机制,2016年4月1日起,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20元提高至470元。强化农村低保规范化管理,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精准识别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不因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困难
落实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减轻贫困人口的就医负担。按照兜底线、补短板、救急难的原则,实施新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对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低收入家庭、因病支出型家庭分别实施不同比例的医疗救助,缓解因病陷入困境群众的“不能承受之重”,让每一位患病的群众不因经济困难而得不到适当的治疗,不因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困难。
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救急难作用,解决贫困人口的临时性生活困难。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贫困家庭,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畅通紧急救助绿色通道,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建城乡统一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水平,改善供养条件。建立城乡统一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继续对无劳动能力(60岁以上)、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贫困人口实施特困人员供养,保障吃、穿、住、用等基本生活。根据供养人员意愿,实行分散供养或集中供养。实施区(市)敬老院消防设施改造工程,逐步建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施。
健全资金保障机制。加大市级福彩公益金对薄弱镇、贫困(薄弱)村扶贫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省级福彩公益金对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农村幸福院等养老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的支持。由青岛市慈善总会成立“精准扶贫爱心基金”,参与全市社会扶贫活动,发挥慈善救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有益补充作用。
新型农村社区开展养老服务
提高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覆盖范围,逐步从“三无”、低保老人扩展到低保边缘、独居、失独、高龄等老年群体。落实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80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等福利制度,加强对困难群体的服务保障。
在已建成的新型农村社区中开展养老服务,将农村幸福院建设等扶持项目向贫困(薄弱)村倾斜。依托农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设施,不断完善功能,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人、困难老人、困难家庭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照料关爱服务体系,提升农村老人、儿童生活质量。
打造社会组织扶贫公益品牌
支持社会组织承担扶贫项目的实施,将社会组织参与扶贫纳入评估指标体系,打造社会组织扶贫公益品牌。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扶贫捐赠。引导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参与产业扶贫开发,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参与贫困人口救助扶贫。定期发布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名录,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提供的扶贫开发服务项目提供依据。推动扶贫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在生产、经营、流通等领域提供专业化服务和资金支持,促进农民增收脱贫。(记者 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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