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身份证买药”系误读,误读了啥?
近日,网上将“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药品服务时应核对参保人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中提到的“有效身份凭证”解读为“居民身份证”,认为参保人到定点零售药店买药需要携带身份证。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司负责人表示,上述解读不准确,易对社会造成困扰。
“凭身份证买药”系误读,误读了啥?
2月1日,国家医保局发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药品服务时应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受到广泛关注。所谓误读,就是把“有效身份凭证”单纯理解为“居民身份证”。事实上,“有效身份凭证”不仅有“居民身份证”,还有其他凭证。如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司负责人所言,“有效身份凭证”指能够证明参保人参保身份的证件和凭证,包括医保卡、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等。
事实上,“误读”不是重点,重点在“人证相符”。
一段时间以来,在一些社会药店,医保卡违规乱象丛生,有人用医保卡违规购物、套现、骗补、买药品低价出售,助长非法地下药品黑市交易,导致医保金的流失,给国家医保体系埋下严重安全隐患。“人证相符”被大家视为“新规”,很大程度因为以前有“人证不符”或“冒领”,有了“新规”,意味着使用人与医保卡不匹配不能用医保卡购药。这有利于防止有人“假冒”,有利于医保卡监管。毕竟,医保资金直接关系到广大参保人的切身利益与生命健康安全,没有制度保证是不行的。
当然,公众还关心“人证相符”中的特殊情况,如若本人因健康等方面原因无法亲自到场,怎么办?若零售药店为了多卖药而不执行“人证相符”,怎么办?
《办法》规定,特殊情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身份证。《办法》还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药品服务等进行监督。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照协议处理。
当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超过13亿人,我国医保制度改革,为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兜起了一张大网。为了群众,把好事做好,有了“误读”就及时解释清楚,有了制度就加大执行力度,这样才能不断堵住各种漏洞,切实保障民生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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