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一是鼓励省属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省属企业科技创新产生的费用性研发支出,在确认考核指标完成值时,全额视同实现效益予以加回。二是奖励省属企业实施科技创新。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在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特别奖励加分。同时,鼓励企业对获得国家级上述奖项的科研团队,最高按照国家奖金的1.5倍再予以奖励,对获得省级上述奖项的最高按照省级奖金的1倍再予以奖励,奖金列入工资总额,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三是完善科技创新考核措施。将省属企业建设研发平台、创建高新技术企业、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技术成果落地转化,以及首台(套)装备和首批次新材料应用等纳入经营业绩考核,对成效显著的给予考核奖励。同时,探索实施科技创新容错,对富有开创性、探索性和失败风险高的科研项目,按照尽职免责原则宽容失败,鼓励科技人才不畏挫折、大胆创新。四是实施科研攻关团队工资总额单列。承担国家和省等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省属企业,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团队的工资总额单列,不受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省属企业实施的其他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在工资总额分配时予以适度支持。政策出处:《山东省国资委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大力支持省属企业加快科技创新的十条激励措施>的通知》(鲁国资〔2021〕2号)
101.支持“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承担国家、省级相关研发任务,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能,对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予以支持。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工作指南>的通知》(鲁工信技〔2020〕37号)。
102.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鼓励和指导满足条件的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申请创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对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山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南>的通知》(鲁工信技〔2020〕95号)。
103.加大青年科研人员基础研究支持力度。省自然科学基金每年安排不低于40%的资金用于支持40周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并逐步提升至60%。对不超过35岁、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前200位高校、自然指数前100位高校和科研院所博士来鲁创新创业的,直接给予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等项目支持。对38岁以下申请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40岁以下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进入最后评审阶段未获立项的,直接给予省优秀青年、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支持。政策出处: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加强“从0到1”基础研究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科字〔2020〕62号)
104.开展基础研究科研经费“包干制”试点。在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优秀青年基金和杰出青年基金项目中开展科研经费“包干制”试点,项目经费实行定额包干资助,赋予项目负责人经费支配权。2021年扩大到面上项目。政策出处: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加强“从 0 到 1”基础研究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科字〔2020〕62号);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等七个文件的通知(鲁科字〔2021〕63号)
105.省临床中心建设资金纳入省科技创新基地专项列支,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临床中心平台、项目、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对获批建设国家临床中心的,省财政经费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后补助支持。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科字〔2019〕143号)
106.鼓励文化企业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加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投入后补助等普惠性政策实施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文化领域孵化器优先认定为省级孵化器,享受孵化器奖励政策。对认定为国家或省级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园区(基地)的,享受省重点建设项目待遇。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山东省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科字〔2020〕34号)
107.支持我省医疗机构或龙头骨干企业牵头,创建一批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创新创业共同体等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载体。鼓励重大创新成果产出,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我省实现产业化的Ⅰ类新药给予 2000 万元综合性后补助经费支持。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山东省创新药物与高端医疗器械引领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鲁科字〔2020〕33号)
108.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属于集成电路、氢能领域且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5万元补助。对菏泽市除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外,其他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对菏泽市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1〕48号)
109.依据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年度绩效,每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补助10万元,每家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1〕48号)
110.(一)实施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补助政策,按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给予的补助,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根据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创新成果产出以及重点支持领域等因素,设置补助标准。
符合一定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600万元,不足1万元的企业不再补助。
(2)当年新增Ⅰ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的或当年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按6%给予补助;当年新增Ⅱ类知识产权5项(含)以上的按5%给予补助;其他企业设基准补助比例,基准补助比例最高为4%,其中,对软件、微电子技术、医药生物技术、氢能、新型高效能量转换与存储技术、工业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先进制造工艺与装备、关键新材料等重点高新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引领作用的企业在基准补助比例基础上提高1个百分点。
(3)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企业按6%给予补助。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1〕2号)
111.举办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山东赛区暨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计划活动,探索符合创新规律的科技创新项目评价和遴选模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源持续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1)对中小企业赛每个技术领域现场晋级胜出的初创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助支持,成长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支持。(2)优胜团队负责人带领团队赛后在山东注册成立企业并获得2022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可获得最高10万元科技计划项目补助支持。政策出处:关于印发《第十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山东赛区暨2021年“建行创业者港湾”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112.围绕产业重大技术需求公开“张榜”,在集成电路、新材料、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氢能源等领域每年实施一批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支持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组织关键技术攻坚战,提高创新链整体效能。政策出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改革攻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6号)
113.布局建设10家左右省实验室,赋予其人财物自主权,自主设立的科技项目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自主培养或引进高层次人才给予泰山人才工程配额。政策出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改革攻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6号)
114.采取“政府支持+联盟(协会)领办”“龙头企业牵头+行业企业参股”等方式,依托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在每个产业领域布局1-2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创新中心,推动资源共享、成果共用。政策出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改革攻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6号)
115.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参照高校、科研院所减免标准,未享受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减免优惠的,由省级财政按照未享受减免金额的一定比例每年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助。政策出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改革攻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6号)
116.大幅度提高科技计划项目企业牵头比重,综合运用直接投入、政策引导、后补助等手段,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鼓励企业出题,高校、科研院所解题,横向科研项目单项到位经费超过50万元的,在人才评价、职称评聘等方面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政策出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改革攻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6号)
117.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绩效奖补政策,对直接投资被孵化企业、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等绩效显著的,省级财政给予每家年度最高200万元的奖励。政策出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改革攻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6号)
118.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技术发明一等奖、自然科学二等奖以上的第一完成人,省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得者在省内可享受与院士同等医疗待遇。政策出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改革攻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6号)
119.外籍人才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作为身份证明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省级以上高新区创办科技型企业,与中国公民创办科技型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政策出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改革攻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6号)
120.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制度,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对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且当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4%(含)以上的科技型企业,可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最高6%给予补助。对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且当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6%(含)以上的科技型企业,可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最高6%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600万元。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科字〔2021〕15号)
121.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大力开展工业企业(包括外资企业)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培育工作,推动工业企业不断提高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省级创新平台、省级科技人才项目,应建有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在项目完成时研发投入强度应高于全省平均水平。2022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有研发活动的占比达到35%左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有研发机构的占比达到20%以上。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科字〔2021〕15号)
122.加强产学研合作力度。建立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工作推进机制,进一步加强跨部门统筹协调和横向联动,系统整合技术、人才、平台、资金等资源要素,更好促进技术创新、产业升级、人才培养良性互动。加快各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系列政策落实,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主动联合企业以企业投入为主开展产学研合作研究,对单个横向科研项目到位经费达到50万元以上的,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科字〔2021〕15号)
123.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优先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建立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库,对绩效考核优秀的入库机构,最高给予100万元后补助支持。支持企业面向全球发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海外高层次专家揭榜,以技术成果为核心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实施项目的,试点允许新型研发机构将项目资金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跨境使用,促进全球创新资源集聚。鼓励欠发达市、县(市、区),在济南、青岛、烟台等创新资源聚集区创建科创飞地,在科创飞地内建立新型研发机构获批省级平台的,按所在地与派出地分别计算省级研发平台数量。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科字〔2021〕15号)
124.突出区域评价。将研发投入作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评价重要指标,研发投入视同亩均税收。指导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将研发投入高的重大项目优先纳入各类重点项目库,优先安排贷款、用电、用水、用地、能耗排放指标等。将研发投入强度纳入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引导各县加强以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科字〔2021〕15号)
125.对由企业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可对上年度发生的研究开发投入相应给予补助。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研发费用补助的机构不再重复补助。
对注册为企业的新型研发机构为首台(套)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等新产品购买的产品质量险、责任险及综合险,省财政按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及不高于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的标准对生产企业给予支持,最高可给予500万元支持。
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在支撑和引领我省产业发展、基础研究及技术创新、高水平研发人才及团队引进培育、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企业孵化、创新服务等方面成效突出、评价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最多给予10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成为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重大创新基地的新型研发机构,省财政一次性给予最多3000万元奖励支持。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设面向产业的新型研发机构,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其中企业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直接纳入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科字〔2020〕145号)
126.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须在山东省内注册,可由政府部门、产业园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社会组织等主体自建或联合建设,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山东。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具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设施、科研仪器以及固定场地。
新型研发机构应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完善体制机制,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
对备案新型研发机构,根据评估绩效择优给予后补助支持。对我省“十强”产业发展支撑强的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19〕7号)
127.省科技厅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评价。三年度为一个评价周期,原则上每年度评价一次。根据新型研发机构类型、领域方向等,对进入专家函评范围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现场评价。
现场评价主要评价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情况,科研用房、科研仪器设备及配套设施等基本条件建设情况,财务状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核实相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真实性等。
省科技厅健全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评价成绩提出新型研发机构调整、撤销和支持的意见。对获得良好以上等次的,可通过定向委托方式,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承担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和省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对优秀等次的,最多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对不合格的,取消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不再享受我省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1〕11号)
128.共同体应积极配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按要求提交绩效自评报告和评价基础资料,针对绩效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组织整改。绩效评价基础资料包括:共同体建设方案(任务书)、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等;共同体制定的相关管理运行制度;财政补助资金审计报告及其它财务会计资料;建设期内取得各类科技成果相关材料、获得社会经济效益证明以及与绩效评价指标要求相关的资料数据等。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决策情况。包括共同体决策、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设立及作用发挥情况;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建立及运行情况;共同体运行和管理制度健全和运行情况等;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执行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共同体资金管理制度健全及运行情况;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财务信息质量等。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共同体特色亮点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共同体是否持续支持及支持强度的重要依据。每家共同体支持金额按4000万元计算,建设初期拨付40%,中期绩效评价、期满绩效评价结果均为“合格”等次以上的,按计划拨付扶持资金。其中:“优秀”等次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额外补助,并在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人才计划、平台建设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期满验收“良好”等次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额外补助;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按规定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并取消共同体建设资格。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山东省“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0〕68号)
129.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共同体设立的发展基金、公共研发服务平台建设及重大技术项目研发、科研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科技服务等创新活动。
省科技厅组织开展共同体建设中期绩效评价,共同体向推荐部门(市)提交绩效评价材料的同时,按不高于补助资金的40%提出补助资金使用申请。推荐部门(市)对申请材料审核后,汇总报送省科技厅。申请材料包括:共同体补助资金申请表;补助资金支出预算及绩效目标表;先期拨付的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自评表和自评报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省科技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根据共同体建设任务目标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合理调整补助资金额度,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同意后,给予共同体最多40%补助。共同体建设期满,省科技厅组织开展总体绩效评价,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再给予20%补助;未达到绩效目标的相应收回前期投入资金。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山东省“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0〕69号)
130.支持项目承担单位积极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一般应设置科研助理岗位,根据自身科研项目的实际情况,分类挖掘、统筹设置。年度科研经费1亿元以下的科研助理岗位可设置1-3个,1亿元以上的设置数一般应不低于3个,2亿元以上的一般应不低于6个,3亿元以上的一般应不低于9个。承担重大创新工程、重大原始创新工程等省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科研助理岗位设置数一般不低于2个,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科研助理岗位设置数一般不低于3个。
允许事业单位采用劳务派遣等灵活方式开发科研助理岗位;鼓励具备能力的科研助理实质性参与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科研助理可以以所在单位为依托,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级科研项目和科技奖励,享受与正式人员同等的科研成果奖励政策;为科研助理提供稳定的经费支持。
科研助理的薪酬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开支。科研项目经费中“劳务费”科目及结余资金均可按照有关规定用于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及社会保险补助等支出。新立项项目,应结合科研助理的聘用情况认真测算经费需求,据实列支;在研项目,在不改变研究目标和经费预算的前提下,采用自主调整项目经费支出结构的办法,统筹安排聘用科研助理岗位需支出的劳务费和社会保险费补助。
鼓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现有经费渠道,配套专门资金为科研助理岗位提供长期稳定支持;建立评价激励机制。将科研助理岗位设置数量列入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作为基本考核指标。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科字〔2020〕109号)
131.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与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协同联动,承担合作银行贷款相应不良本金损失,为企业贷款提供支持。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同时作为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省级合作资金。
合作银行一般为全国性银行的省级分行或地方银行总行,须符合以下条件:在科技企业、科技人才融资服务方面具有一定基础,融资具有一定规模,银行经营状况良好,拥有授信实力且具备承担相应风险的能力;承担贷款损失比例不低于30%,贷款余额在协议期内每年保持一定幅度的增长;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
省科技厅对风险补偿申请进行集中复核,并将结果在省科技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省科技厅下达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计划,各市在省级计划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下达市级风险补偿资金计划,并通知合作银行将补偿资金直接冲抵本金损失。省、市科技部门及时将风险补偿资金计划抄送本级财政部门。
合作银行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情况报告。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31日前委托第三方对风险补偿的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包括合作银行年度贷款规模、风险防控、利率优惠、服务质量等,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续约。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18〕145号)
132.管理职责。省科技厅负责提出股权投资计划、预算编制及执行、绩效批评等,参与受托管理机构考核和评价,组织专家组成项目审核委员会。受托管理机构受省科技厅委托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可行性分析、投资方案谈判等,依据委托管理协议建立项目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机制;按规定持有股权,参与被投企业决策管理,积极帮助被投资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困难,助推项目做大做强。
投资范围。科技股权投资聚焦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的细分领域以及“四新”“四化”领域,对具有引领带动作用、关系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成果转化和产业调整等的高新技术项目。获得科技股权投资的项目可申报其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鼓励科技创新。对投资期间牵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一、二等奖的投资项目,在股权退出时,可分别让渡80%、50%财政资金投资收益;对投资期间牵头获得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一、二、三等奖的投资项目,在股权退出时,可分别让出60%、40%、20%财政资金投资收益;对投资省级创新创业共同体、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在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项目,在股权退出时,可让渡高于退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部分的财政资金投资收益。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股权投资实施细则》的通知(鲁科字〔2021〕4号)
133.对于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技术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促成技术交易成交额不低于500万元可以备案为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于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成交额不低于500万元且促成5项以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可以备案为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促成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且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的1.5%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50万元。
政策出处: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19〕54号)
134.省级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认定条件为: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法人单位,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职业培训资格和收费许可;经营范围包括技术转移培训业务,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有深刻认识理解,已开展较成功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工作,具有丰富的技术转移培训经验,取得明显绩效;组织管理机制完善,培训机构健全,具备与技术转移培训相关的专门师资、场所、教材及设备;诚实守信,无不良经营记录。
政策出处: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科字〔2020〕67号)
135.对评价优秀、良好等次的人才培养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经费支持。政策出处: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绩效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鲁科字〔2021〕36号)
136.规范山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对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创新类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四类项目进行支持。政策出处: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科字[2020]138号)
137.省科技厅健全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评价成绩提出省技术创新中心整合、调整的意见,并依据绩效评价等级确定省财政经费的支持方向和力度。对获得良好以上等次的,可通过定向委托方式,支持省技术创新中心承担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和省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对优秀等次的,优先支持其升级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对较差等次的,限期一年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复评,复评仍不合格的,取消省技术创新中心资格。鼓励主管部门加大对省技术创新中心的支持,可采用省市联合共建、“一事一议”等方式支持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0〕112号)
138.深入实施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行动计划.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力度,9月底前,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15000家。政策出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2021]号)(鲁政发〔2021〕846号)
139.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专业化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价,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9月底前,启动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工作,新建一批省级孵化载体。政策出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2021]号)(鲁政发〔2021〕846号)
140.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建设,4月底前,开展省级以上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线下培训工作。6月底前,出台《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绩效评价细则》,8月底前完成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对评价优秀、良好等次的人才培养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经费支持。大力培育市场化技术经纪人队伍。政策出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2021]号)(鲁政发〔2021〕846号)
141.一是进一步简化创新创业审批流程,引导科研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双创”活动,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审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二是维护“双创”科研人员合法权益,开展“双创”活动期间,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享有参加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三是加大政策支持,对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以及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可在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申报职称;离岗创业期满,个人回到原单位工作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将其聘用至不低于离岗创办企业时原岗位等级的岗位。对创新岗位科研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完成或者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相关支出纳入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作为绩效工资调控基数。政策出处:《关于落实人社部发〔2019〕137号文件进一步支持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鲁人社发〔2020〕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