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孤儿可享受居民医保等保障 实行就近入学
今天,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就加强孤儿保障发布相关意见,要求各地要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同时,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应就近就地入学,学校免收其杂费、课本费和寄宿费。
孤儿养育标准要逐步提高 根据意见,我省将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孤儿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同时,各地要在省规定的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基础上,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养育标准。孤儿养育标准由各地参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并逐步提高。有条件的地方,可依照不同年龄阶段孤儿的养育需求,分段确定最低养育标准。
孤儿优先纳入“惠民医疗服务” 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各地要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保参合个人承担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将孤儿优先纳入“惠民医疗服务”制度保障范围。
对孤儿的住院和大病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其个人负担部分由当地政府承担。弃婴入住福利机构前的体检、救治费用由当地政府解决。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也要优先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孤儿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 根据意见,学龄前孤儿接受学前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资助。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应就近就地入学,学校免收其杂费、课本费和寄宿费,将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在省内全日制普通高中、中高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学校免收其学费、住宿费、服务性费用,优先为孤儿提供勤工助学机会,毕业时优先推荐就业。在省外全日制高等院校就读的孤儿,优先纳入山东城乡低保家庭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项目给予资助,在读期间缴纳学费、住宿费有困难的,由原户籍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救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相应政策。
省政府办公厅还要求,对具备上学条件的孤儿,要就近安排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收;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鼓励和扶持儿童福利机构为孤残儿童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为其提供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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