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
(2012年2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对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问题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决定如下:
一、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930名。代表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各设区的市应选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山东部队代表的名额,应占代表总名额的3.5%左右。
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代表总名额的3%左右。
归国华侨、侨眷代表应有适当的名额。
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当高于上届。
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降低。连任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二、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山东部队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产生。
三、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85人。
四、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3年1月召开。各选举单位应在2013年1月12日以前选举产生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责任编辑:宋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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