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式出台《山东省供热条例》 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
鲁网3月28日讯(记者 刘梅婷)制定供热条例,切实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是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现实需要。记者从今天下午进行的《山东省供热条例》相关情况的说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天上午,《山东省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规定,下一步将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同时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
山东集中供热普及率63% 供热计量收费总面积比例全国第一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山东供热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截至2013年底,山东45个设市城市、55个县城实行了集中供热,总面积7.49亿平方米,管网总长度约2.2万公里,普及率63%。2012-2013年采暖期,山东供热计量收费总面积1.26亿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9064万平方米。供热计量收费总面积占集中供热总面积比例达18.2%,居全国第一。
“然而,在全省供热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影响供热可持续发展的矛盾和问题也日益凸显,既影响了供热质量和安全,又制约了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亟须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解决。”省住建厅副厅长宋守军表示,对此,《条例》针对全省供热工作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
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 取消或移交自管站
在供热体制方面,《条例》规定,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供热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或者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
据了解,目前,山东集中供热普及率虽然达到60%以上,但还有5个县城未实现集中供热。对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支持有条件的镇和农村社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 山东:农村地区开启清洁取暖工程“回头看”2020-12-04
- 科学构建新能源供热体系 探索冬季清洁供暖“青州路径”2020-12-14
- "齐"心"鲁"力|推进核能供热 打造清洁取暖的“海阳方案”2021-11-14
- 山东财政再筹1亿元资金支持济南“治霾治堵”2015-06-14
- 济南强化房建、气热工程合同履约监管 承包单位不得挂靠、转包、违法分包2021-11-04
- 山东冬季室内供暖温度标准提高至18℃ 济南青岛等地测温不达标可退费2014-03-28
- 山东取消用户采暖“报停费” 禁止供热“连坐”向已交费用户停暖2014-03-28
- 济南发布2015年为民办18件实事 涉及教育、卫生等民生领域2015-03-05
- 山东供热用天然气日均短缺333万立方2011-11-03
- 采暖期可随天气调整 室温标准应提到18℃2013-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