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地保障
1.对新设立投资规模10亿元人民币(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列入省重点、省优选、省新旧动能转换等重大工业项目,优先报省自然资源厅进行土地征收审批。超前介入供地流程,提前做好要件审查和材料审核工作,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保障土地供给。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德招组〔2021〕1号)
2.当前,我市发展正处于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阶段,资源环境约束趋紧,需要建立以创新发展提质增效为核心的资源高效率配置制度,盘活存量资源,加快腾笼换鸟,提高用地效益和投入产出强度。通过盘活低效用地,一是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用地水平,增强科学发展的用地保障。二是有效带动社会资本投资,扩大城乡就业,刺激消费需求,增强经济发展动力。三是以供地结构优化引导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四是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功能,有效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德政办发〔2020〕7号)
3.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省级重点项目
——《德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要素跟着项目走”机制的实施办法》(德自然资字〔2020〕78号)
(二)信贷支持
4.对新设立投资规模10亿元人民币(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设备的,可对其设备租赁费的财务成本超出同期贷款基础利率(LPR)部分补助3年。办理银行贷款的,对超出同期贷款基础利率(LPR)部分连续3年给予50%贴息补助。以上单个项目累计最高可享受500万元贴息补助。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德招组〔2021〕1号)
(三)人才引进
5.对新到我市企业就业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重点高校院所本科生,每月分别给予5000元、3500元、2000元生活补贴,连续补贴3年。其他本科学历大学生每月给予不低于500元生活补贴。
——《德州市企业大学生就业生活补贴实施细则》(德人组办发〔2021〕9号)
6.对新到我市自主创办企业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重点高校院所本科生,每月给予最高1万元创业房租补贴,补贴时限最长3年。
——《德州市大学生创办企业房租补贴实施细则》(德人组办发(2021)10号)
7.对受邀参加就业实习、实践锻炼、短期服务的在校生,按照每人每天6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
——《德州市大学生实习实践补贴实施细则》(德人组办发(2021)12号)
8.市、县(市、区)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每年统筹不少于300个岗位,面向重点高校院所定向招聘优秀毕业生;市、县(市、区)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新招录(聘)的博士研究生和重点高校院所硕士研究生、本科生,每月分别给予1500元、1000元、800元生活补贴,补贴时限最长3年。
——《关于落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德组通(2021)5号)
9.鼓励用人单位柔性引进各类高层次专家,按照申报年度柔性引进的专家在德纳税劳动报酬的50%给予用人单位补助,同一人才累计最高100万元。
——《德州市“假日专家”薪酬补助实施细则》(德人组办发(2021)3号)
10.加大博士后支持力度。对新进站(基地)的博士后,按其在站实际工作月数,每月给予5000元生活补贴,补贴时限最长24个月。新进站(基地)博士后完成开题报告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项目资助。在站(基地)博士后获批国家、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的,给予1:1配套支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我市自主申报创建,经国家、省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人才平台载体,具体补贴标准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30万元补贴;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给予10万元补贴。补贴资金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发文(挂牌)和通过首次考核评估评价(或引进首位博士后人员)两个阶段、各50%比例发放。同一类平台载体获批省级、国家级的,按照就高不重复、追加补差原则进行补贴。
——《关于实施“人才兴德”行动建设新时代区域性人才聚集高地的若干措施》(德发〔2020〕13号)、《德州市人才平台载体补贴实施细则》(德人组办发〔2021〕15号)
(四)财政奖补
11.对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等独立投资的高技术项目,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转移或独立投资的项目,原则上一次性给予第一引荐人10万元奖励。
——《德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试行)》(德办字〔2020〕6号)
12.对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的实体项目,原则上一次性给予第一引荐人10万元奖励。
——《德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试行)》(德办字〔2020〕6号)
13.对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重大实体项目,其中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的,最高按到位资金的1‰对第一引荐人进行奖励;总投资10亿元人民币(含)—30亿元人民币的,最高按到位资金的1‰对第一引荐人进行奖励,总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总投资30亿元人民币(含)—50亿元人民币的,最高按到位资金的2‰对第一引荐人进行奖励,总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外资项目到位外资按FDI口径纳入商务部公布的实际使用外资统计,以省商务厅公布数据为准;到位外资额以到账日期当日汇率折合为人民币后的2倍计算(下同)。
——《德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试行)》(德办字〔2020〕6号)
14.对总投资5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特别重大招商项目,在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采取“一事一议”政策,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德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试行)》(德办字〔2020〕6号)
15.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项目,原则上再一次性给予第一引荐人10万元奖励。
——《德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试行)》(德办字〔2020〕6号)
16.对总部机构项目,最高按实缴注册资本的3‰或首个会计年度纳税总额的5%一次性给予第一引荐人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德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试行)》(德办字〔2020〕6号)
17.对新设立投资规模10亿元人民币(外资 5000 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投产当年统计达到规模以上的,可按其对市本级财力贡献情况,连续5年给予经营贡献奖励。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德招组〔2021〕1号)
18.对符合条件的招商项目新设立企业的高级技术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 10 名),自税务注册登记之日起,连续 6 年予以经营贡献奖励,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涉及的行政性收费,国家、省明文规定收取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德招组〔2021〕1号)
(五)“放管服”服务
19.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探索创新投资管理服务方式,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探索项目前期事项“一链办理”,有条件的县(市、区)对水土保持评价、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等事项,实行项目单位编报一套材料,政府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加快项目落地。
——《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2021 年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德政办发〔2021〕2号)
(六)科技创新
20.市级财政安排资金,根据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的目标绩效,给予每个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最多 1000万元补助,建设初期先期补助 40%,2 年后进行中期绩效评估,评估合格的拨付 40%的补助,3 年后进行验收评估,评估合格的再给予 20%的补助。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不低于市级财政扶持资金额度。
——《德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 年)》(德政发〔2020〕9 号)。
21.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建立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机制,推动各类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提升高新技术企业的源头培育能力。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每培育 1 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财政奖励 10 万元,每家孵化载体每年最高奖励 100 万元。
——《德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 年)》(德政发〔2020〕9 号)。
22.鼓励各县(市、区)按照高质量“双招双引”的要求,吸引市外高新技术企业落户我市,对有效期内整体搬迁成功落户我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备案后,市级财政给予 30 万元奖补。
——《德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 年)》(德政发〔2020〕9 号)。
23.市政府出资 2000 万元设立德州市科技风险补偿资金,选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力度大的银行作为战略合作银行,省科技合作银行发放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发生风险的,对科技成果转化不良贷款本金损失,合作银行承担 30%,在省级财政承担 35%的基础上,市级财政承担 35%。
——《德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 年)》(德政发〔2020〕9 号)。
24.对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 5%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市两级财政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10%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隶属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的,市级财政承担补助标准的 40%,隶属其他县(市、区)的,市级财政承担补助标准的 50%,单个企业年补助金额最高 100 万元。
——《德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 年)》(德政发〔2020〕9 号)。
25.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技术深度融合,为传统产业升级赋能。对贷款购买技术研发、检验检测和高端智能设备 300 万元(含)以上的,按照贷款发放利率的 50%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 万元;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设备的融资租赁费用(租息和手续费)给予 20%补贴,年补贴最高 50 万元,最多补助 3 年。
——《德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 年)》(德政发〔2020〕9 号)。
26.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对符合省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规定的科技创新活动发生的费用,在省级补助 60%的基础上,市级再给予 20%的创新券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 50 万元。
——《德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 年)》(德政发〔2020〕9 号)。
27.市政府出资 2000 万元设立德州市科技担保补偿资金,与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发生代偿的,科技担保补偿资金按代偿本金的30%给予补偿,单笔补偿金额最高 200 万元。
——《德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 年)》(德政发〔2020〕9 号)。
28.市政府出资 1 亿元设立德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按照“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专业机构运营”的模式,推动设立若干支专项子基金,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市科技成果转化子基金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风险的,按实际投资损失的 30%对社会资本出资人给予补偿,单一项目补偿金额最高 300 万元,单一机构累计补偿金额最高 600 万元。
——《德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 年)》(德政发〔2020〕9 号)。
29.对以股权投资方式助力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类基金,单个企业投资额超过 1000 万元的,给予企业不低于投资额2%、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政策所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德州行政区域内注册,经国家认定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德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 年)》(德政发〔2020〕9 号)。
30.对年销售收入 2 亿元以上且当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 3%(含)以上的企业,省、市、县级财政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年销售收入 2 亿元(含)以下且当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 5%(含)以上的企业,省、市、县级财政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 10%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隶属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的,在省级按标准补助60%的基础上,县级财政补助 40%;隶属其他县(市、区)的,在省级按标准 50%补助的基础上,县级财政补助 50%。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科技金融助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若干措施相关规定执行。
——《德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 年)》(德政发〔2020〕9 号)。
31.对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5%(含)以上或研发经费总额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优先支持申报各类国家级创新项目。对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4%(含)以上或研发经费总额达到500万元的企业,优先支持申报各类省级创新项目。对列入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助额在100万元以上,且我市企业作为第一承担单位的,市级财政给予项目资助总额10%的配套补助。
——《德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 年)》(德政发〔2020〕9 号)。
32.鼓励企业深入对接大院大所,与国内高校、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力争研发一批、转化一批、储备一批。对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3%(含)以上或研发经费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引进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经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认定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企业最高200万元的资助。
——《德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 年)》(德政发〔2020〕9 号)。
33.发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作用,通过搭建服务平台、营造创业环境、创新孵化模式,布局一批专业化、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孵化器。市里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工业综合用地,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在不改变孵化用途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分割转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到2020年,建设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15家,省级以上众创空间30家。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德发 〔2016〕12号)。
34.给予首次被省管理机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10万元一次性补助。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德发 〔2016〕12号)。
35.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升级为省级、国家级创新平台,对引进和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德发 〔2016〕12号)。
36.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引进平台、人才和项目的绩效给予经费补助,每平台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德发 〔2016〕12号)。
37.建设技术经纪人培训基地,制定培训标准规范,尽快打造一支以市场为主体,懂技术、懂市场的技术经纪人队伍,为科技成果供需双方牵线搭桥,提高技术交易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业化。每培训1名经科技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认定、取得山东省市场与经纪人协会颁发的 《经纪执业证书》的技术经纪人,给予培训机构1000元的经费补助。到2020年,全市技术经纪人队伍突破1000人。
——政策出处:《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德发 〔2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