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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一市民新买车辆竟是展览车!法院判决:返还购车款24万 赔偿购车贷款利息

2019-04-16 15:21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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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买车辆竟是展览车辆!近日,济南中院公开宣判一起消费欺诈案件,判决汽车服务公司返还汽车购买人尚某购车款24万元,并赔偿尚某为购车支付的贷款利息损失。

  鲁网4月16日讯(记者徐英淦 实习记者刘辉)新买车辆竟是展览车辆!近日,济南中院公开宣判一起消费欺诈案件,判决汽车服务公司返还汽车购买人尚某购车款24万元,并赔偿尚某为购车支付的贷款利息损失。

  据了解,2015年5月,尚某与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签订车辆订购协议:约定以24万元的价格购买车辆一部。尚某所提车辆钥匙有新旧之别,车内座椅没有防尘罩,4个车门闭合处有明显的磨损,车牌悬挂处有明显旳粘贴宣传牌痕迹,故认为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交付的车辆系展车,而非新车。尚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返还购车款24万元并赔偿损失。

  济南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尚某作为消贵者已经就所提车辆并非新车尽到了举证责任,某汽车绡售服务公司作为销售商,应对其所交付的车辆不存在尚某主张之瑕疵提供证据,但其未能举证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故法院认定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交付的车辆井非新车。济南中院判決:汽车服务公司返还尚某购车款24万元并赔偿尚某为购车支付的货款利息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本案中将展览车辆作为新车交付消费者,构成违约和欺诈,消贵者可以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责任编辑: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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