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收缴返还机制或将有这些调整
鲁网7月5日讯(记者 范金鑫)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收缴返还机制,是我省生态保护补偿方面的一项重大创新。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多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我省每年都能圆满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目标,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省财政厅副厅长袁培全介绍,从总体看,目前我省生态环境质量向好的基础还不够稳固,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仍居全国前列。为充分调动各地减污治污的积极性,经省政府同意,自2019年起,我省建立了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收缴返还机制,把污染防治成效直接与调节资金上缴返还挂钩。一方面,省级根据各市上年度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等4项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按照东部地区800元/吨、中部地区600元/吨、西部地区400元/吨的标准,向各市收取调节资金。另一方面,根据各市4项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的考核情况,将调节资金返还(奖补)各市。
政策实施以来,省级累计向各市清算收取调节资金91.03亿元,返还72.61亿元,并兑现生态补偿资金30.16亿元。同时,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下放省级返还和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权限,允许各地打破资金使用方向限制,与本地安排的节能环保资金整合,自主确定具体用途,统筹用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压实了地方环保工作主体责任,推进了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袁培全表示,到目前,该项政策实施已满三年,为适应客观条件的变化和国家相关政策调整,今年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进行了深入调研和系统总结,计划对调节资金收缴返还政策进行修改完善,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一是将调节资金返还同各市环境质量约束性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十四五”期间,生态环境部管理考核方式由实际减排量转变为工程减排量,为更科学合理地反映各市减排成效,计划将调节资金返还与各市大气和水环境质量约束性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体现调节资金返还政策导向作用。
二是将碳排放指标引入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收缴返还机制。为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助力我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开展,计划将碳排放总量和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指标引入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收缴返还政策,更好地调动各市节能降碳工作积极性。
三是适度调整调节资金收缴标准,优化返还模式。随着中央和省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部署要求更加明确具体,为落实更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我们将相应对原有收缴标准和返还模式进行适度调整,使调节资金征收返还更能体现治理效果,推动政策效益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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