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严格规范征地管理 地方政府征地需履行九道程序

2017-07-21 10:52: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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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7月21日讯(记者 范金鑫 实习生 郭松潇)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出台的《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土地征收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土地征收需完整履行9个程序,切实保证征地工作合规合法。 

  一是公告。市、县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告知群众拟征地的位置、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内容;同时告知被征地群众相关权力和责任。

  二是勘测调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财政、乡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相关权利人等,对拟征收土地进行现场调查、清点、确认。

  三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勘测调查结果和国家有关规定,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补偿费标准、数额、补偿安置方式等内容。报经市、县政府同意后,予以公示,同时告知群众申请救济的渠道和时限,充分听取被征地群众意见。

  四是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同意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后,由市、县国土、财政、人社部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五是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在征地报批前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费用,待征地批准后,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六是组织报批。市、县政府按照建设用地报批要求,组织材料,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七是批后公告。市、县政府收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八是拨付征地补偿费。市、县财政部门自批准土地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九是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到位后,原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地上附着物,移交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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