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加快企业信息归集共享 新规12月22日起实施
鲁网12月20日讯(记者 范金鑫 王丽雪)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11月2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试行)》(鲁政办发〔2017〕77号)(以下称《管理办法》),并将于12月22日正式实施。
山东省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郭际水介绍,《管理办法》共分为总则、涉企信息归集与公示、涉企信息共享与应用、涉企信息管理与责任、责任追究、附则等六章,共计四十四条。制定出台《管理办法》,将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和应用管理行为制度化、规范化,有利于涉企信息及时准确地归集到企业名下,并通过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
《管理办法》规定了涉企信息的定义,即各级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以及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并自主申报公示、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据此,立足山东实际,结合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等实际需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最能反映当前企业信用状况的十个方面的重点涉企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黑名单和司法协助等信息。
关于涉企信息归集路径和时限。《管理办法》对涉企信息归集的路径和时限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对其提供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各级行政机关要在涉企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统一通过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交换共享至公示系统(山东);省级工商部门要将接收信息于20个工作日内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公示系统 (山东)向社会公示。
《管理办法》还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共享获取涉企信息,应当遵循合理行政的原则,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确定关联的涉企信息查询事项。此外,《管理办法》对“双告知”“多证合一”和简易注销等多项重点改革事项,都明确了信息化的实现形式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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